首先我们要了解,女职工生育子女休产假期间工资收入是不能降低的。依法缴纳生育保险的职工,用人单位申报后,可通过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出具的《生育津贴待遇核准表》或《生育津贴支付审批表》(具体名称以出具单位材料为准),查询用人单位为职工交纳生育保险的月缴费基数,如缴费基数低于实际工资,导致享受生育津贴的数额低于实际工资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产假工资差额。用人单位不主动支付差额的,职工可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法律依据: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十五条规定,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十七条职工按照规定享受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先行垫付,再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可以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
职工已经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条所称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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