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花费5万元通过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购买了私募基金产品,公司声称可以与他人“拼单”投资私募,并未明确告知参与私募基金投资需要的资金门槛,还与投资者签订了《保本协议》,承诺保本保收益。
知识点一:合格的私募基金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证监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十二条明确指出,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根据《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六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不得向《私募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个人募集资金或者为投资者提供多人拼凑、资金借贷等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的便利。
知识点二:私募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收益。
根据证监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其中第十五条明确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六条进一步细化了上述要求,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从业人员在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不得直接或间接以口头、书面或者通过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包括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固定比例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等情形;也不得夸大、片面宣传私募基金,包括使用安全、保本、零风险、收益有保障、高收益、本金无忧等可能导致投资者不能准确认识私募基金风险的表述,或者向投资者宣传预期收益率、目标收益率、基准收益率等类似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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