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美国次贷危机影响,吴先生花10万元投资的一款境外理财产品在近一年的时间里“颗粒无收”,吴先生将推出该理财产品的银行告进法院,要求撤销双方当初签订的投资合同。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院对这起理财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投资者吴先生的诉讼请求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没能得到法院支持。 2007年5月,吴先生购买了某外资银行的一款理财产品。该产品挂钩美国上市的四家股票,包括雅培、美泰玩具、迪士尼和儿童天地等,设计于2009年12月3日到期,为投资者提供100%本金保障;投资者每半月可在指定赎回日根椐届时公布的赎回价格提前赎回。吴先生在相关文件上签字,并投入人民币10万元。2007年下半年以来,金融危机席卷美国,吴先生也开始担心起自己的投资状况,于是向银行询问。银行回函称:因受美国次贷危机等影响,该理财产品目前收益为零。 今年4月,吴先生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当初是被银行“忽悠”才签了投资合同,要求撤销与银行签订的理财产品合同,同时向银行索赔人民币3500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吴先生的诉讼请求。 吴先生不服,向上海二中院提出上诉,理由是当初银行并没有详细说明投资风险。 上海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银行推出该理财产品,事前曾向银行监管部门备案。合同系列文本中格式条款的各主要部分,文字表述并无歧义,可以达到投资者理解的程度。作为到期保本型的理财产品,其收益结构、提前赎回的计算方法等内容,没有导致该项投资业务关系中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利益失衡,更无免除受托人过错责任和主要义务的违法条款,合同并未显失公平。本案中,吴先生在投资决策前已经过了相应测试,选取的理财产品特点与测试结果相符。同时,吴先生在《投资确认声明》上签名,应视为银行已履行了风险告知义务。银行虽在备案文件中载明该产品“主要定位于工薪白领以及中小企业主”,但并非仅限于该类人群,只要合同签约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在销售对象方面,不存在重大误解的问题。因此,吴先生要求撤销理财合同的理由缺乏依据,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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