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间到
6月24日下午,福建法院 “法官教学师资库成员”、泉州中院一级法官王莹受邀到福建高院“闽法问道”平台开展“闽法课堂”法官讲座,针对新型支付方式下网络侵财行为的定性这一主题,以网络直播结合线下教学的形式进行授课辅导。全省法院从事刑事审判工作的人员参加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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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重点
网络侵财案件有什么类型?
网络侵财案件的类型司法实践中,根据作案手段和方式的不同以及资金来源的差异,可将其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针对支付账户内的财产权益
1、直接侵犯被害人的第三方支付账户内财产权益:
即行为人事先知道被害人的相关信息,如手机开机密码、账户登录密码等,趁被害人不备之际,直接登录其账户后将账户内的余额据为己有。
2、侵犯被害人第三方支付账户绑定的相关信用卡内的财产权益:
(1)行为人直接使用被害人第三方支付账户已经绑定好的信用卡账户,将信用卡里面的余额用来消费或转账的行为。
(2)行为人借助了被害人第三方支付账户的账号信息将其信用卡与自己创建的支付宝账号进行绑定,从而转移被害人信用卡内钱款。
(二)针对支付账户内的理财产品
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与发展使得新型支付平台不再局限于支付和交易结算属性,大量理财产品的上线,让许多新型支付平台具备了金融和消费等属性,犯罪分子侵害他人账户内的理财产品。
(三)针对支付账户内的借贷功能
目前新型支付方式涉猎网络信贷的主要形式有两种:
1、网络支付平台自身的信贷功能板块。
2、以借贷为主要功能的专门性网络信贷平台。犯罪分子通过支付账户的借贷功能侵害他人的财产。
网络侵财案件涉及哪些罪名?
以新型支付方式进行的财产犯罪,从结果来看均是通过非法手段最终获取财产性利益,在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盗窃、诈骗、信用卡诈骗甚至贷款诈骗、合同诈骗等多种不同罪名。
几个典型的案例:
输入他人支付宝用户名和密码,将他人支付宝账户内资金私自转出的行为定性
案例一
基本案情:2015年3月11日晚,被告人甲使用单位配发的手机登录支付宝时,发现可以直接登录原同事、被害人乙的支付宝账户,该账户内显示有5万余元。次日甲利用其工作时获取的乙支付宝密码,使用上述手机分两次从该账户转账1.5万元到其个人的中国银行账户。
法官点评:被告人甲输入他人支付宝用户名和密码,将他人支付宝账户内资金私自转出,因实施了虚构其为支付宝用户本人或得到用户授权的事实,从而让支付宝误以为转账行为是用户的意思表示,该行为涉嫌诈骗罪。
获取他人网络支付(第三方支付)账户绑定信用卡内资金的行为定性
案例二
基本案情:被告人甲购买了被害人乙原先使用的手机卡号后,发现该手机号绑定了乙的支付宝和银行卡,遂利用该手机号重置了支付宝账号密码,并利用支付宝与银行卡的绑定关系,通过支付宝进行网上消费、转账了被害人乙支付宝所绑定的建设银行卡及招商银行卡,消费、转账共计人民币2万元。案发后,被告人甲的家属向被害人赔偿了2万元。
法官点评:被告人甲利用他人原先使用的手机号码与支付宝账户、信用卡的绑定关系,控制他人的支付宝账户,进而通过支付宝平台使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网上消费、转账,或者行为人借助了支付宝用户的账号信息将他人信用卡与自己创建的支付宝账号进行绑定,进而通过支付宝平台使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网上消费、转账,数额较大的,该行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获取他人网络支付平台投资性财产的行为定性
案例三
基本案情:刘某与陈某系同租室友,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刘某发现陈某习惯于将自己的重要证件和资料放置于自己的衣柜中。2021年12月,被告人刘某趁陈某不在家之机,翻看陈某的证件和资料并发现一本日记本,打开发现本子末页记录了陈某使用的银行卡、软件等登录或者支付的密码。刘某心生邪念,第二天后半夜趁陈某熟睡之机,悄悄潜入陈某的房间取走陈某的手机至自己房间,打开陈某的手机后登陆陈某的支付宝,从支付宝余额中转走1万元,从支付宝绑定的招商银行卡中转账1万元,又发现陈某的支付宝已开通借呗和花呗,遂通过借呗借款1万元到被害人的支付宝中,再转移到自己手机支付宝中,又通过花呗、余额宝分别购买了1.5万元物品。
法官点评:在这个案例中,盗用他人“余额宝”内资金的行为就是侵害他人网络支付平台投资性财产权益。
行为人通过各种方式移转他人“余额宝”内财产的行为,其实质是向支付平台隐瞒自己并非该支付账户合法权利人的事实,冒用了用户投资人的这一身份信息,借由用户在开通“余额宝”时即和支付宝公司签订的基金申购与赎回协议,向“余额宝”基金公司发起赎回指令,使支付平台同意其操作网络支付账户,进而转移金融产品内金额,此时受骗的并非支付平台,而是基于服务协议通过支付平台发售金融产品的金融主体。由于行为人发送的信息符合金融主体所设置的交易规则,故金融主体通过支付平台作出了错误的财产处分行为。该行为涉嫌诈骗罪。
冒用他人名义通过网络支付平台贷款的行为定性
案例四
基本案情:同案例三
法官点评:花呗、借呗是蚂蚁金融服务集团依托支付宝推出的消费信贷产品。
行为人冒用他人网络支付账号申请贷款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通过网络支付平台发放贷款的放贷主体基于错误认识而提供贷款,这一行为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中的贷款管理业务,故该行为涉嫌贷款诈骗罪。
法官提醒
随着互联网络的发展,以支付宝、微信钱包等为代表的新型支付方式逐步占据传统支付方式的领地。很多不法分子通过诈骗以及账号盗取等技术手段,将触手伸向人们的“电子钱包”。
别急,法官为您支招:
1、养成良好使用习惯
①设置手机开机密码,但不要用生日、手机号等作密码
②不要把银行卡、身份证及手机放在一起
③手机不要频繁刷机,安装正规渠道软件。
2、安全登陆支付工具
①不要在越过狱的和没有安全保障的手机上使用
②取消“记住用户名”、“十天内自动登陆”等设置
③各种账号最好用数字和字母组合的高级别密码
3、善用智能防护产品
①安装密码安全控件,对密码进行加密
②设置安全保护问题
③申请安全证书,使用U盾、手机动态口令等安全产品
4、实名认证设定限额
①实名认证,绑定身份证,防止手机丢失后被恶意找回密码
②关闭支付工具的小额免密支付功能,设定消费限额
5、警惕钓鱼网站软件
①不随意相信高利息、高返点之类的活动
②不随便登陆免费Wifi,不扫不明二维码,不点击陌生链接或文件
6、手机丢失及时挂失
①致电运营商客服,挂失手机号,并及时补卡
②致电银行客服电话冻结手机网银
③解除绑定支付宝、微信钱包
7、注销号码解除账户
①解除绑定的银行卡(包括储蓄卡和信用卡)
② 解除淘宝、微信、支付宝及各种网站账号绑定的手机号
8、旧手机处理要得当
①将手机恢复出厂设置或格式化
②不要将手机当生活垃圾扔掉
公正执法,利剑高悬,扶正压邪扬正气。下一步,泉州中院将继续贯彻落实上级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相关部署,坚持强化源头治理、综合整治,深入剖析、查找监管漏洞,及时提出司法建议,推动司法办案与专项整治有效衔接,形成打击、预防、治理并举的工作机制。同时,两级法院还将积极组织进校园专题宣讲、进社区法治讲座等活动,营造打击电信网络犯罪的浓厚社会氛围。
撰稿:王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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