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的中国社会科学院刑法学重点学科暨创新工程论坛于2021年10月23至24日在北京成功召开。本次论坛以“社会治理中的刑法功能与定位”为主题。与会人员围绕社会治理视野下的刑事立法、刑事合规、社会变迁与刑法制度发展、经济犯罪、信息网络犯罪、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后的各罪适用、立体刑法学与刑事一体化等七个单元展开研讨。
一、社会治理与刑事立法
(一)社会治理中的刑法功能与定位
人类社会发展的事实证明,依法治理是最可靠、最稳定的治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伟表示,认识和把握刑法在社会治理中的功能与定位,不仅是刑法现代化的重要问题,也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课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国庆提出,深入研究社会治理中的刑法功能和定位,充分发挥刑法的法益保护和人权保障功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李洪雷认为,刑法学界对自身在社会治理中的功能、角色与定位进行深入研究,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体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陈泽宪认为,刑法在社会治理中的功能和定位,很大程度上是刑法人如何在刑事法治中找到自己的定位问题。
(二)刑法参与社会治理的方法与路径
与会专家对刑法参与社会治理的方法与路径发表了重要观点。北京联合大学法律系副教授邵彦铭认为,应当发挥刑事政策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包括能动之治和有限之治两个方面。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庄绪龙建议,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指导价值下,应建立“法益恢复”刑法从宽评价机制。浙江省金华市人民警察学校教授傅跃建提出,应当遵循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与源头治理的路径。
民意与顶层设计也是刑法参与社会治理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助理教授吴雨豪认为,遵循一定地区内民众对刑罚裁量的民意,符合我国司法治理的应然逻辑。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新认为,刑法立法应当与顶层设计乃至国之大者紧密联系。
(三)社会治理视野下的刑事立法
在犯罪圈扩张、轻微罪入刑的背景下,我国的刑法体系面临系统化改造的难题。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曾粤兴认为,微罪的设立是犯罪门槛下降的具体表现,是积极刑法观念之下刑法扩张的结果。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冀洋则主张,推进轻罪化立法是传统的刑法参与模式,应当在协同共治的格局下考虑刑法的功能和定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研究室主任、研究员刘仁文提出,将所有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纳入刑法体系,既是国际人权公约的要求,也是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邓子滨对此予以支持,并认为此举不存在程序法障碍,且可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曲新久则主张行政拘留取消论,认为取消行政拘留不会对社会治理产生影响。
针对轻微罪入刑的配置措施,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梁云宝认为,前科消灭制度是解决高发型微罪犯罪标签泛化的根本方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志军建议,同时建立对有犯罪前科者包容性的社会政策和适度宽容的法律制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樊文则认为,法律已明确规定需向特定司法机关提供犯罪记录,因此司法数据无法消灭。面对刑事立法体系和刑罚配套措施可能带来的转变,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智辉和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吴宗宪均认为,刑法参与社会治理需要考虑社会成本,以达到成本和效益的平衡。
二、社会变迁与刑法制度发展
随着社会在经济、文化、生活等方面发生深刻变革,刑事合规、经济犯罪以及信息网络犯罪等新问题不断涌现。
(一)刑事合规问题研究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赵天红认为,如何落实刑事合规制度需要得到更多关注。刑事合规问题具有重大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正如中国人民大学荣誉一级教授、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高铭暄所言,立足营商环境的刑法保护,探索刑事合规制度恰逢其时。刑事合规是企业合规计划中颇具特色的面向,不仅具有强大的企业实践基础和法律要求,更是期待企业整体性、体系性的构建。
建立完备的刑事合规制度,需准确把握刑事合规本身。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执行副主任郑小宁指出,企业刑事合规是国家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激励企业依法规范经营,促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屈学武提出,应当对企业刑事合规中的“刑事”进行比较广义的理解,“刑事”不仅包括国内刑事法律的规定,也包括国外刑事法规范。《环球法律评论》编辑贾元认为,刑事合规通过刑事立法促进企业内部建立有效的预防犯罪机制,能够解决相关的单位犯罪归责问题,但这一制度的构建不能豁免具体情境下的注意义务,只有已经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才可能阻却责任。
立足于我国的法治现状与营商环境,九江学院法学院副教授刘立慧认为,持续有益于社会原则是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适用对象的实质性判断标准和正当化根据。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刘霜以意大利企业合规制度为蓝本,给我国带来两点启发:一是要重视企业刑事合规的法定化;二是要建立有效的合规计划。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江溯认为,我国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的目的在于促使企业建立合规体制,与意大利事前意义上的合规计划不同。
(二)经济犯罪问题研究
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经济犯罪不断呈现出新特征、新情况。本次论坛突出围绕电信诈骗犯罪治理与证券市场秩序规制问题进行深入研讨。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莫洪宪指出,跨国电信诈骗犯罪在犯罪组织、犯罪场域、被害群体、涉案资财等方面出现新特点,需要积极构建具有契合性、适应性、针对性的专项国际治理机制。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研究所副所长耿佳宁以控制信息操纵为评价入口,以规范机能的标准完全取代现象类型的标准,操纵证券市场罪被重新划分为基于组织管辖的欺诈操纵与基于体制管辖的优势滥用。
(三)信息网络犯罪问题研究
与会专家学者立足于数据保护与数据共享之间的平衡,对信息化、网络化背景下的刑事犯罪问题展开深入讨论。关于公民个人信息权利属性的定位,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欧阳本祺认为,公民个人信息属于公法法益,应当在公法法益观下解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提倡同意相对论。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文华补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权与传统意义上私权完全不同,将其评价为公法权利的目的在于强调公法保护的介入。
关于强行爬取公开数据行为的定性,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博士后孙禹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为视角,主张以访问控制机制作为行为判断标准。阿里巴巴集团法务总监连斌认为,反爬虫措施具有系统安全防护、数据安全防护和阻却其他企业与本企业进行不正当竞争的综合性功能,在认定相关行为时应关注行为人规避反爬虫措施的具体目的。阿里巴巴集团高级安全专家谢虹燕补充指出,针对爬取公开数据的行为,应当根据数据运营者设置反爬虫程序的真实目的来认定。
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用户信息的刑法保护义务,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助理教授喻浩东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为切入点,将现代社会建立在二阶观察基础上的社会沟通模式纳入法益的构建当中,基于法律系统和其他社会子系统之间的耦合关系提倡系统耦合的法益观。
(四)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后的各罪适用问题
与会学者专家以具体各罪为视角,对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的重点罪名进行延展性思考与评价。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彭文华认为,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罪纳入扰乱公共秩序犯罪,架空了该罪的构成要件要素,扩张了入罪的行为范畴,将造成重罪轻定的后果。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王志远认为,应将基因技术管理制序作为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的保护法益。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教授付立庆认为,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保护的法益是低龄未成年女性的性自主权,其犯罪类型属于抽象危险犯。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赖早兴赞同将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设定为抽象危险犯,同时认为,适用本罪时应坚持限制性解释。针对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大量无限额罚金罪名,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张亚平提出,应从理念、判罚尺度和标准统一等方面对无限额罚金进行规范适用。
三、立体刑法学与刑事一体化
立体刑法学立足于系统论,注重协调刑法与其他部门法关系,力图打破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隔阂,使刑法在参与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
(一)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刑民交叉与行刑衔接
法秩序统一性是协调刑法与其他部门法关系的重要准绳和检视标准。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孙运梁基于法秩序统一性原理,探讨了权利行使行为与敲诈勒索罪的关系。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王志祥以药品犯罪相关罪名为例,对刑法修正案(十一)与药品管理法相衔接的分立保护模式进行了评析。
(二)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的关系:渗透与融合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认为,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不是对立关系,亦不存在高低之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焦旭鹏表示,刑法教义学坚持犯罪构成思维,并不意味着拒斥社科法学的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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