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休息休假权的法律保障

一、现在工作节奏快,生活压力大,必要的休息和休假,可以缓解职工的紧张和压力,使职工得到必要的身体和心理调整,对于提高职工的幸福感至关重要。职工的休息休假权,不仅是职工个人的权益问题,还是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 如果保障不到位,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2015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强调“切实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江苏省一位省人大代表曾经提出这样一份报告指出:在保障职工权益的实际执行中,职工休息和休假权的享受和保障上存在不少问题。主要问题表现在:

1、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忽视职工的休息休假。2、职工在争取休息休假权的维权成本高。3、加班加点的决策缺少正当程序。4、加班工资的发放不到位。5、对职工休息休假权的重视程度不够。

关于“休息权”,《法学词典》的解释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劳动者为保护身体健康和提高劳动效率而休息和休养的权利。其目的是保证劳动者的疲劳得以解除,体力和精神得以恢复和发展;保证劳动者有条件进行业余进修,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文化水平;保证劳动者有一定的时间料理家庭和个人的事务,丰富自己的家庭生活。作为一种法定权利,概括地说,休息权是居民和劳动者享有的使自己的体力和脑力得到恢复,以及得到闲暇以享受生活和获得充实与发展的不受非法干涉和骚扰的权利。承认休息权是一项人格权利,必须基于以下法律的和观念的前提:第一,享有休息权的主体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第二,承认自然人首先是一种生物或者生命体,其能力(体能、体力和智能、智力)总是有限的;第三,社会普遍树立或者至少是接受了尊重人权的思想观念。

休息权的内容:

休整权

即传统的或者狭义的“休息权”,是指劳动者在体能和脑能的承受范围内连续工作一定时间(半个或者一个工作日以上)后所享有的暂停工作,进行歇息和整理的权利。它包括劳动者工作一定时间后吃饭、睡觉、临时歇息,以及处理临时个人事务的权利。它是劳动者在一天的工作期间内(非假期)的休整,是劳动力再生产的基本前提。

休息权休假权

即劳动者在连续工作一段时间(一周或更长时间)后所享有的停止工作一日以上,以休闲、处理家务及个人事务或参加进修、学习等的权利。它也是一种“休整”,但它指的是连续工作一段时间后的休整;而且,这种“休整”的期限应当超过二天,是较长时间的休整。

休息权休闲权

即“休养权”,是指劳动者通过积极的活动或者消极的静养等方式享受闲暇的权利。劳动者通过行使该权利,使自己的体力和脑力得到恢复。此权利的享有以休整权特别是休假权为前提和基础,但所包括的内容和意义则与该二概念不同。休闲是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达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休闲权的行使需要具备一定的客观物质条件,是建立在一定的社会公共休闲设施基础之上的。

休息权安宁权

指居民的休息以及个人生活不受他人非法干涉和骚扰的权利。此权利为全体公民(居民)共同享有。当此权利为劳动者享有时,为劳动力再生产所必需;为居民享有时,它既是维护其个人自由和尊严的基本前提,也是维持自然人身心健康的必然要求。因此,它是自然人人格权的必要组成部分。

人们行使休息权的基本范围主要是上述四个方面,这四个方面是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休假是较长时期的“休整”,休闲在“休整”或“休假”期间进行,安宁权则是指自然人在休整、休假或休闲时禁止干涉和骚扰。不过,休整权强调的是“歇息”,休假权强调的是“假期”;休闲权强调的是“休养”;安宁权强调的则是“不受骚扰”。

休息休假是指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时间外自行支配的时间,包括劳动者每天休息的时数、每周休息的天数、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等。

1、1982年《宪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2、1995年2月17日国务院第8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3、2007年12月7日中国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已经通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4、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颁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是:

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5、其它

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劳动法》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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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劳动合同法》将休息休假权列入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列入检查内容: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0条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病假工资规定:

原劳动部《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第十六条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 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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