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法院宣判的“研究生嫖娼被开除起诉学校案”倍受大家关注,焦点在于学校开除嫖娼学生的处分是否太重,该不该给学生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也有人和嫖娼的学生持同一个观点,认为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不合乎法律的规定。
我们首先来了解一下大致的案情:
2020年9月,学生在学校所在地一家宾馆内和一名失足女发生关系;一个多月后,该失足女再次和他人发生交易时被警方查获,供出了该学生。
2020年11月,学生被当地警方查到并行政拘留三日;2021年6月,警察向学生所在高校通报了情况。
2021年9月,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
根据法律,学生嫖娼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也就是说,包括学生在内,一个普通的公民如果嫖娼了,他只是受到行政处罚,最多是行政拘留和罚款,并不违反刑法,不会受到刑事处罚。
我们再来了解一下,面对受到行政处罚的学生,教育界有哪些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2条第3项规定,学生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每一所高校都据此制定了自己的《处分条例》,不同高校制定《处分条例》把握的尺度不同。
有些高校将存在“卖淫、嫖娼,或者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都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有些高校规定比较弹性,根据具体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从实质上讲,学校开除嫖娼的学生也是符合规定的,这也是高校教育自主权的体现。
那么是否就可以说,嫖娼的学生就一律要开除呢?
答案是否定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而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2条规定也只是说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不是必须要给予开除处分,就是说,学校可以开除,也可以不开除。
在实践中,有些学校对嫖娼的学生给予开除处分,也有很多学校只是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
我们来对比一下,如果是教师嫖娼的,学校会给予开除处分吗?
一般情况下,如果是党员教师嫖娼,按照全面从严治党的总基调,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党员嫖娼的一律开除党籍。
根据纪严于法的原则,开除党籍并不等于行政开除;在实践当中,一般是给予行政降级或降低岗位等级处分,而不是行政开除处分。
既然教师嫖娼的,都不给予开除处分,那么对于读书成长中的学生,更应当给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不能一棍子打死;虽然嫖娼是一件龌龊的违法行为,但是学校开除一个学生,就是毁掉学生的人生,还是慎重为之。
结束语:嫖娼是一件不光彩的违法行为,象牙塔里的学生同样要严格遵守;根据有关规定,学校行使教育自主权利,虽然开除嫖娼的学生是符合规定的;但是教育的本质是能教育就不能毁掉,能挽救就不放弃。
开除学籍是简单粗暴的教育方式,对待嫖娼的学生,最好是留校察看一年,或延长一年毕业,并在此期间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使其抵制和远离低级趣味的诱惑,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真正履行高校立德树人,培养社会主义合格接班人的使命,而不是简单地把他抛到社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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