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 介绍
2023年2月,市应急局执法人员在对某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2022年度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针对以上问题,执法人员采集了相关证据并依法进行了立案处罚。
01
案件· 评析
安全生产费用是企业安全投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进行、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前提保障,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应当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2022年财政部和应急部对2012年印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22年11月21日重新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的通知(财资〔2022〕136号)。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并将其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应当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当在成本中据实列支,专项用于保障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加强智能技术、安全防护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不得挪作他用,并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及监督管理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支出,制定应急预案和组织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评估检查、专家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02
处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整顿,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
03
事故 · 警示
2018年11月28日,河北某化工公司发生重大燃爆事故,造成24人死亡,21人受伤,直接损失4148万元。
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就是该公司安全投入不足,安全专项资金不能保证专款专用,检修需用的材料不能及时到位,腐蚀、渗漏的装置不能及时维修;安全防护装置、检测仪器、连锁装置等购置和维护资金得不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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