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第十九条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第二十条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之一。《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六章对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作了相关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计算个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在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扣除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可以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举例说明
小宇在省会城市工作,一直没有购买住房,租房生活,月薪8 000元,可享受到新规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政策,那么她每月需纳税部分为:
5 000+1500=6500(元);
8 000-6500=1500(元)。
温馨提示:不同承租住房地政策扣除标准也不同: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年18 000元(每月1500元);其他城市的,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扣除标准为每年13 200元(每月1 100元);其他城市的,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扣除标准为每年9 600元(每月800元)。
注意:5000元为月起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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