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股份支付几个问题的探讨
【前言】
股份支付是企业以获取员工或其他方服务为目的的交易,股份支付费用的实质是企业应承担的员工薪酬或其他服务方的成本。
IPO公司的股份支付是IPO审核的重点。证监会发布的《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以下简称首发问题解答)中,对IPO公司股份支付行为的判定、公允价值的确定及计量方式都作出了规定,为实务中存在的各类股份支付问题的处理提供了具体指南。2021年5月,财政部发布了5个《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则进一步规范了IPO实务中相关股份支付的具体会计方法。
本文将探讨三个比较重要的股份支付的具体问题:
01
实际控制人受让已授予员工股份是否构成股份支付
实务中,IPO公司经常通过设立有限合伙性质的员工持股平台来实施激励,主要内容包括:持股平台由实际控制人作为普通合伙人,其他受激励员工为有限合伙人,持股平台通过低价受让股东老股或定向增发新股取得IPO公司股份,被激励员工通过持有持股平台的份额间接持有IPO公司股份。授予股份通常具有一定的锁定期,员工在锁定期内离职的,由普通合伙人按事先约定的价格收回其持有的股份,约定价格一般远低于对应股份的正常公允价值。收回股份后,普通合伙人可能将来再次向新的激励对象进行授予,也可能不进行再次授予。
上述实际控制人受让已授予员工股份是否构成股份支付,需要分析实际控制人是否属于以代持身份暂时持有受让股份,是否属于实际控制人超过其原持股比例获得的新增股份。
(一)实际控制人属于以代持身份暂时持有受让股份
财政部《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实际控制人受让股份是否构成新的股份支付》中分析了一个相同背景的案例,根据其结论,确认实际控制人的代持身份通常需要考虑下列证据:
(1)受让前应当明确约定受让股份将再次授予其他激励对象;
(2)对再次授予其他激励对象有明确合理的时间安排;
(3)在再次授予其他激励对象之前的持有期间,受让股份所形成合伙份额相关的利益安排(如股利等)与代持未形成明显的冲突。
上述证据表明实际控制人未从受让股份中获得收益,仅以代持身份暂时持有受让股份,该交易不符合股份支付的定义,不构成对实际控制人的股份支付。
在实务中,IPO公司在制度上可能并没有对实际控制人收回员工股份的性质和后续处理进行明确规定,在受让股份时点不具备上述列举的完整的代持证据。但从整个IPO报告期看,如果实际控制人收回股份后在报告期内已按收回价格完成了对员工的再次授予,且未从受让股份中获得持有期间的股利等收益,则在实际控制人受让已授予股份的时点,从实质上很可能仍然可以对其代持身份进行认定,且不构成对实际控制人的股份支付。
(二)实际控制人不属于以代持身份暂时持有受让股份
根据首发问题解答所规定的原则,如果实际控制人通过不同比例的增资和股东之间转让,获得了超过其原持股比例的新增股份,可能也属于对实际控制人进行股份支付的行为。实际控制人收回已授予股份的,如果其不满足上述分析的代持身份,则还需要分析实际控制人受让股份是否属于超过其原持股比例获得的新增股份。
如果持股平台的股份完全来自于实际控制人的单方面转让,其他股东并未参与此前的股份支付,那么实际控制人收回已授予股份的实质很可能是股份还原,并不属于超过其原持股比例获得的新增股份的情况,即不属于股份支付。如果持股平台的股份来自于对全体股东或多个股东的股份稀释,那么实际控制人收回已授予股份则很可能属于超过其原持股比例获得的新增股份,属于对实际控制人的股份支付。
对于实际控制人不属于代持身份也不属于股份还原的情况,实际控制人收回已授予股份则构成对实际控制人的股份支付。实际控制人再次转让给新员工时,则应视为收回了对实际控制人的已授予股份,并将其再次授予新员工并确认股份支付。
(三)一个实际控制人受让已授予员工股份的案例
案例公司一是创业板IPO公司,其在IPO申报后又对报告期内的控股股东回购员工股票事项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首次申报财务报表中,公司未将控股股东回购离职员工股份确认股份支付费用,在编制本申报财务报表时,已采用追溯重述法对该项差错进行了更正,更正后调增2020年度管理费用868.32万元。
案例公司一通过设立员工持股平台进行激励,除被激励员工外,控股股东也为持股平台的合伙人,持股平台于报告期之前通过增资直接持有公司的股票。对于部分持股平台的员工合伙人在报告期内离职的情况,一般由控股股东根据约定的价格收回股票,公司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1、控股股东收回股权后再次授予的情况
控股股东受让离职员工股票后,将重新确认新的激励对象,并按与受让价格一致的价格将股票授予给新的激励对象。这种情况下,公司于控股股东向新的激励对象转让股份时按公允价值确认股份支付费用。
2、控股股东收回股权后未能再次授予的情况
2020年5至6月,控股股东受让离职员工持有的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份额,对应公司股份合计19.89万股,其中控股股东于2020年度6月通过持股平台授予新的被激励员工15.00万股,剩余4.89万股未最终授予新的激励对象;2020年10月,控股股东受让离职员工持有的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份额,对应公司股份合计120万股,以上回购未最终授予新的激励对象。
公司原认为,虽然至目前控股股东尚未再次授予股份,但不排除其未来授予公司新的激励对象的可能性,故首次申报时未在员工离职时点确认股份支付费用。经研究后公司重新认定,由于控股股东尚未最终再次向被激励员工授予股份,其获得的股份实质上属于对控股股东的股份支付,故应进行差错更正并补充确认股份支付费用868.32万元。
(四)对该授予问题的总结
结合首发问题解答和《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的规定,从案例公司一的案例可以总结以下几点:
1、不但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也可以作为股份支付的对象。
2、IPO公司通过实际控制人代持拟用于激励的股份,在实务中是可行的,但IPO申报前相关代持股份需要全部确权到激励对象并进行股份支付处理,否则有违IPO公司股权明晰的原则。
3、案例公司一的激励事项中,其持股平台的股份初始来源于对公司的定向增发,并不是受让于控股股东。尽管公司认为控股股东属于代持授予被激励员工的股份,但在IPO申报前未能最终授予员工,申报后也不宜再进行授予,故在最终还是确认为对控股股东的股份支付并进行了差错更正。
02
实际控制人提供无息借款是否构成股份支付
实务中,被激励对象的出资款或股权受让款,存在由实际控制人通过无息借款提供资金支持的情况,如果将未来归还本金按市场同期借款利率进行折现,实际上进一步降低了被激励对象支付的股份成本,从而进一步加大了股份支付相关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
实际控制人无息借款实质上也构成股份支付相关权益工具的内容,同样需要确认其公允价值并进行股份支付处理。
以下是一个实际控制人提供无息借款的案例:
案例公司二是创业板IPO公司,报告期内存在多次实际控制人向员工提供无息借款,用于员工购入因股权激励而授予的股票。以下是有代表性的一次激励行为:2019年4月,实际控制人将持有公司的部分股份按5元/股转让给激励对象,参照最近一次外部投资于2019年10月的增资入股9.13元/股作为公允价格。部分激励对象向实际控制人按1.4元/股无息借入款项用于此次受让股票,共涉及激励股数23万股。借款未约定利息,未约定还款期限,但出借人可随时提前3日书面通知借款人要求借款人还款,借款人应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归还借款。
假设从借款起始日至2030年底作为测算期限,按银行同期五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4.90%作为折现率,按借款时点至假设借款存续期2030年末之间的时间为折现期,公司将上述无息借款进行了股份支付处理。
具体情况总结见下表:
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无息借款金额1.4元/股,折成现值后为0.8元/股,差额0.6元/股即对名义受让价格的抵减。5元/股的名义价格抵减0.6元/股,实际入股价格即为4.4元/股,其与公允价值9.13元/股的差额为4.73元/股,即为每股应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向员工授予的激励股数23万股共需确认股份支付费用108.82万元。
综合本次股份支付情况,本次员工低价受让股份的权益工具中,同时嵌入了一个无息借款的权益工具,无息借款的公允价值即按市场利率进行的利息折现,其也构成公司本次股份支付的总费用。
03
员工激励方案中设置的锁定期是否构成等待期
首发问题解答对计量方式的规定,包括一次性确认和分摊确认两种方式。一次性确认的方式:确认股份支付费用时,对增资或受让的股份立即授予或转让完成且没有明确约定服务期等限制条件的,原则上应当一次性计入发生当期,并作为偶发事项计入非经常性损益。分摊的方式:对设定服务期的股份支付,股份支付费用应采用恰当的方法在服务期内进行分摊,并计入经常性损益。
(一)依据首发问题解答的实务倾向
首发问题解答中 “没有明确约定服务期”的情况在实务中存在较大的争议,根源在于服务期、锁定期和等待期的关系未能理清。股份支付授予日至可行权日的期间为等待期,股份支付费用应在等待期内进行分摊。如果IPO公司约定了员工行权期应满足一定的服务期,那么服务期通常就是等待期。
在实务中,IPO公司往往没有和被激励员工约定明确的劳动合同层面的服务期,但出于约束和激励员工的目的,一般都会约定一定期限的股份锁定条款:在锁定期内员工一般不能出售股份,由于离职等原因需要退出持股的,也只能按低于市价的价格向约定的第三方转让股份。锁定条款体现出公司希望员工满足一定服务期的本质,但形式上又不是明确的基于劳动关系的服务期,故在实务中出现了两种判断,一种是将锁定期视同“隐形”的服务期,应按上述设定服务期的股份支付的原则进行处理;另一种则认为锁定期并不是服务期,在“没有明确约定服务期”的情况下,应按股份支付一次性计入费用并计入非经常性损益的原则处理。两种方法比较,一次性处理的方法不涉及分期,一次性计入损益只影响一个期间的利润,且可以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扣除,总体上比分期计入损益对报告期业绩的影响相对较小。另外,由于分期本身存在较大的主观调节空间,故从IPO会计方法的角度,一次性确认是更具有可控性的方法。
综上原因,在员工激励的制度中不明确规定服务期,进而选择一次性确认股份支付费用,是大部分IPO公司更具倾向性的选择。
(二)财政部应用案例中的案例和结论导向
2021年5月,财政部发布《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以首次公开募股成功为可行权条件》,应用案例中列举的案例情况为:甲公司实际控制人设立员工持股平台(有限合伙企业)以实施一项股权激励计划,甲公司员工作为该持股平台的有限合伙人以约定价格认购持股平台份额,从而间接持有甲公司股份。该股权激励计划及合伙协议未对员工的具体服务期限作出专门约定,但明确约定如果自授予日至甲公司成功完成首次公开募股时员工主动离职,员工不得继续持有持股平台份额,实际控制人将以自有资金按照员工认购价回购员工持有的持股平台份额。
应用案例对上述案例情况的结论为:该约定表明,公司员工须完成规定的服务期限,服务至公司成功首次公开募股后方可从股权激励计划中获益,属于可行权条件中的服务期限条件;而公司成功完成首次公开募股属于可行权条件中业绩条件的非市场条件。公司应当合理估计未来成功完成首次公开募股的可能性及完成时点,将授予日至该时点的期间作为等待期,并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可行权数量作出估计,确认相应的股权激励费用。
上述应用案例的权威意见,扫除了IPO实务中的两个模糊地带,一个是锁定期应该实质认定为服务期;二是服务期以上市为行权条件的,应当合理估计成功上市的可能性及完成时点。凡是IPO申报的企业,一定认为自己是基本能够成功上市的,所以在实务中也不应再有以无法估计上市时点为理由的不确认服务期的问题。
《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发布之后,对于将锁定期认为“没有明确约定服务期”的原股份支付处理产生了重大影响,很多IPO公司主动或被动地进行了将一次性处理调整为分期摊销的差错更正。
(三)对股份支付计量方法进行更正的案例
案例公司三是科创板IPO公司,财政部发布《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之后,公司结合上述文件,对报告期内股权激励业务,由在授予日一次性确认股份支付费用,更正为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授予日公司股份的公允价值分摊确认,并将各期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认定为经常性损益。
公司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了更正,具体情况如下:
1、更正之前的情况
首次申报时股份支付会计处理情况:根据员工持股平台合伙协议中对合伙人离职退出的约定,首次申报时,公司基于激励对象间接获授股份后即已获得一定收益,以及合伙协议未明确约定合伙人服务期限的情况,对股权激励相关的股份支付费用一次性计入发生当期,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列报。
2、本次更正的情况
公司通过员工持股平台实施股权奖励,持股平台的普通合伙人为实际控制人,员工作为有限合伙人在入伙后,实际约定的禁售期为至上市满36个月。在非负面情形下经与公司协商一致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依合伙协议等的约定,由普通合伙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按约定的价格回购其持有的财产份额并退出;根据公司是否完成上市,分别以每股净资产、二级市场股票价格作为回购价格。其中,公司上市后合伙企业持股锁定期未届满的,享受以二级市场价格兑现间接持股收益的50%。
经管理层审慎评估,本次股权激励与财政部《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中案例情况的实质相同:持股平台的有限合伙人需服务至发行人完成上市及员工持股平台所持股份锁定期届满日,方可获得间接持股的完整收益;本次股权激励为包含服务期限条件的股份支付,存在实质等待期。
3、对差错更正性质的认定
公司上述股份支付更正事项属于特殊会计判断事项,对公司日常经营不构成直接影响;本次股份支付确认方式更正主要系公司基于审慎原则,结合财政部2021年5 月18日发布的应用案例要求所致,并非因公司会计基础薄弱、内控重大缺陷、盈余操纵、未及时进行审计调整的重大会计核算疏漏、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以及恶意隐瞒或舞弊行为所致。
(四)对该更正事项的总结
结合财政部股份支付应用案例,从案例公司三的案例可以总结以下几点:
1、尽管案例中举例的是已授予股票只能有实际控制人平价收回的情况,但实务中只要已授予股票在约定的一定的持股期内不能以公允价值自由转让,则很可能都存在锁定期,而锁定期的实质即为员工服务期和行权等待期。
2、变更为分期处理之后,公司在最后一次资产负债表日之后直至2025年的几个会计年度还需要负担大量的股份支付费用,更说明分期处理对财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上述差错更正的实质是基于会计方法的正确性。
3、公司将上述股份支付更正认定为特殊会计判断事项,原则上不受科创板的申报后差错更正超过首次申报净利润或净资产20%的限制。该项更正对报告期内业绩影响巨大,2019年甚至更正比例高达-472.44%。但公司使用“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30 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的上市标准,利润高低并不影响其持续满足上市标准。
来源叶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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