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工作,就是要规范转供电主体在国家规定销售电价之外向终端用户收取的不合理加价,打通降价的“最后一公里”,确保降价红利真正惠及终端用户。降低工商业企业用电成本是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举措。
转供电环节具体包含哪些内容?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关于转供电环节收费相关政策解读航小天和你一起读
问:什么是转供电?
“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如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的业主单位、运营管理机构、物业服务企业)转供的行为。对这部分终端用户,电网企业无法做到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服务到户、收费到户。
问: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
按照国家和我省文件要求,我市电网企业除向多回路供电用户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向自备电厂收取系统备用费外,不得再收取其他具有垄断性的收费。
2018年10月以前的电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1491号)规定“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或随电费一并收取线损电价的地区,要进一步简化计价方式,可参照当地全年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等方式” 执行。
自2018年11月1日起,省内商业综合体、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应按我省目录销售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终端用户有条件执行峰谷电价的,按一般工商业峰谷电价标准执行,终端用户暂无条件执行峰谷电价的,按一般工商业各电压等级平段电价每千瓦时加6分钱的标准执行。
2019年7月1日以后,按照平段电价每千瓦时加4分钱,执行标准为0.6437元每千瓦时。
问: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红利?
“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红利”为陕西电网目录销售电价降价部分,优惠电费按照各时段降价部分予以退费。
2018年10月以前的电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1491号)规定:“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或随电费一并收取线损电价的地区,要进一步简化计价方式,可参照当地全年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等方式” 执行。
问:公共设施用电和损耗电费计算?
“共用设施用电和损耗电费”按照文件规定据实收取,多收的不合理的进行清退。清退费用计算和分摊办法: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1491号)第二条:“提高降价政策传导的可操作性”,转供电主体向所有终端用户(含转供电主体经营者办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停车场等用电,下同)收取的电费总和,以不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为限。转供电主体应按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其缴纳的电费由所有终端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
问: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
自2020年2月1日起至12月31日,电网企业在计收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高耗能行业除外)电费时,统一按照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其中,对批发市场、商超、生活必备品相关生产及配送企业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的用电按照现行政策的90%结算电费。
问:合理分摊共用设施用电和损耗电费?
对于转供电主体总表之后的所有用户分表装置齐全且运行正常的终端用户,鼓励推行共用设施用电和损耗电费由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协商,通过租金、物业费等方式解决。如通过上述方式解决目前确有困难,转供电主体也可暂按照终端用户各分表电量占总表电量的比例,分摊公用设施用电和损耗电费。
对于总表之后的分表装置不全的,由转供电主体与终端用户协商确定具体的电费分摊办法,并将结果向全体终端用户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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