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税公告(2020)25号)第三条“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优惠截至2020年12月底到期, 缴费人可以享受如下优惠:
1、《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第一条“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应当将本地区制定的减征政策文件抄送财政部、中共中央宣传部”。
在目前减税降费的大环境下,各地方基本都是按照最高50%减征执行,比如《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落实财政部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财综〔2019〕32号)第一条“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和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统一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第三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注:这个优惠是没有到期日的),我们一般理解,这里是使用增值税起征点金额来判断是否享受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标准,与增值税起征点适用范围无涉,也不能与增值税销售额混为一谈。
也就是说只要你的月销售额未超过增值税起征点金额即可免征,不仅仅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还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比如《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苏财税(11)35号)规定增值税起征点为2万元,那么广告业和娱乐业的缴费人如果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是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
那么这个销售额如何确定的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第三条“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第二条“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提醒注意的是,这里使用的是“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价税合计金额,作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征依据。我们很难理解在营改增之后的政策还做出与增值税销售额不一致的计征依据规定,因为现行与销售额相关的计税(费)依据都是指的不含税价,但文件确实如此规定,这一点需要缴费人特别关注。
那么,这个关注点在哪呢?我们举两个实例来比较下:
1、A公司是从事广告业务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假设2022年1月取得广告费价税合计20497元,并且开具了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13)52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注:这里没有执行到期日),那么A公司由于销售额=20497/(1+3%)=19900元享受免征增值税,但因为价税合计20497元超过2万元需要交纳文化事业建设费=20497*3%*50%(减征)=307.45元。
2、B公司为从事KTV歌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假设2022年1月取得娱乐服务价税合计19981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相关规定,增值税销项税额=19981/(1+6%)*6%=1131元,如果当期没有进项税抵扣,那么缴纳1131元的增值税,但因为价税合计19981元未超过2万元,因此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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