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税务局刚刚通知:全面上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更重磅的是……
突发!核定征收全面上调
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近日,广西税务局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全面调整行业核定应税所得率。
划重点!!!
一、对纳税人有《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税务机关按照以下规定的标准确定应税所得率。
二、对纳税人有《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三)、(四)、(五)、(六)项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依照法律食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中报,逾期仍不中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按照以下规定的标准确定应税所得率。
广西税务局上调核定征收率的幅度可以说是非常大的,有的行业核定后甚至比查账征收的税负还要高,这也体现出国家对核定征收监管得越来越严格,迫使企业由核定征收向查账征收转变,核定征收真的要退出历史舞台了。
什么是核定征收?
为什么税务局要逐步取消?
一、什么是核定征收?
(图解: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主要是指,因纳税人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等其他原因,导致难以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核定征收在个人所得税上应用较广泛。个税的核定征收方式有三种,分别是定期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方式。
二、为什么税务局要逐步取消核定征收?
1、核定征收管理风险巨大
核定征收是一种粗放的管理方式,主要是针对没有建账的或者建了账但是税务机关不信的。
核定征收原本是惩罚性措施,但在实务中,却逐渐成为了一种“税收优惠”。目前,核定征收存在非常大的风险!
2、造成税款直接流失。
一是核定征收企业发生大额股权转让或财产转让,无论产生多少所得,都只能按照该行业的应税所得率进行征收,导致税款流失。
二是核定征收企业主营项目确定有误,或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导致核定的应税所得率低于行业下限,导致税款流失。
三是核定征收税款少于按会计利润计算的应纳所得税款,导致税款流失。
3、造成下游企业计税基础减少
主要途径有2个:
1)定额征收企业在定额范围内存在代开、虚开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行为,对下游企业的所得税税基造成侵蚀。
2)定率征收企业由于实际税负低,存在承担少量税款而开具大量发票用于下游企业按25%税前扣除的情况(特别是关联企业),侵蚀企业所得税税基。
4、造成上游企业税款流失
按收入定率征收企业或定额征收企业,由于没有支出发票也不影响所得税的计算,可能不向上游企业索取发票,将导致上游企业藏匿收入,少缴增值税和消费税。
随着税收现代化服务的不断推进,核定征收程序流于形式,核定的税额未能反映企业的实际纳税能力,造成国家税源的损失,容易滋生税收腐败等问题。逐步实现取消核定征收,能减少税源损失、保证了税收的公平性。
警惕!利用核定征收筹划风险巨大!
操作不当小心被查!
一、虚开发票
例如,A公司为减少企业所得税,专门在税收洼地成立了一家定额征收的B公司,B公司在定额内给A公司开具发票,A公司用发票抵减成本,降低企业所得税。
A公司与B公司没有实际交易而开具发票,属于虚开发票,风险非常大!
二、转移利润
例如,A公司为减少企业所得税,专门在税收洼地成立了一家核定征收的B公司,A公司将货物低价销售给B公司,从而减少缴纳企业所得税。B公司再将货物以正常价格销售给客户,但由于B公司核定征收,整体税负低于A公司,因此,最终A、B公司整体利润不变,但缴纳的税款减少。
A、B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缺乏商业目的,属于有意偷逃税款,面临被纳税调整的风险!
三、隐匿收入
例如,A公司为减少企业所得税,专门在税收洼地成立了一家核定征收的B公司。A公司将货物销售给B公司,不开具发票,B公司由于是核定征收,没有成本发票不影响企业所得税。而A公司趁机藏匿收入,少缴纳企业所得税。
A公司趁机藏匿收入来偷漏税,面临稽查补税的风险。
四、对税收优惠的影响
核定征收由于通常收入或者成本、费用不能准确核算,对于一些要求单独核算的税收优惠不能享受,例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等。
取消核定征收
企业这9种情形将被严查
取消核定征收有利于税收的公平性,对于广大纳税人来说是个好消息。而那些想利用核定征收来偷税漏税的人,奉劝赶紧收手吧!
注意了,核定征收的严查是必然的,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否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 (二)是否对金融企业、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等特殊行业进行核定征收; (三)是否对设立分支机构的汇总纳税企业实行核定征收; (四)核定应税所得率适用情况,是否存在超率核定; (五)对年收入和利润变化明显超过20%以上的企业,税务机关是否履行调整应纳税所得率的职责; (七)对申报表收入和财报数据不一致企业的纠正情况; (八)对核定征收企业发票管控及注销管理情况; (九)其他需要关注事项。
税务机关还将持续加强对核定征收企业的后续监督:
(一)严格落实对特定行业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得核定征收的要求。 (二)对现存核定征收企业,积极引导企业建账立制,尽快转为查账征收企业; (三)对于年收入和利润额变化明显超过20%以上的企业,要切实调整应税所得率; (四)对于总局和省局直接修改征管鉴定的企业,应采取相应措施加大核查和日常评估力度; (五)关注核定征收企业的发票管控和注销管理情况,履行相应的征管职责。
附: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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