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舒琳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为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消费者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消费者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投资收益由银行和消费者根据合同约定分配。根据风险从高至低,理财产品风险评级分为高风险、中高风险、中等风险、中低风险和低风险五个等级。银行需根据客户提供的实际信息进行问卷调查,为客户推荐符合的理财产品,客户需要配合银行人员做好自身的风险能力评估,合理定位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现实生活中,一旦出现风险评级与客户承受能力不匹配的情形,出现理财亏损谁来承担呢?
案情:以银行违反风险匹配原则为由,客户要求银行赔偿理财亏损
消费者B某为A银行的VIP客户,在2015年4月至2016年6月期间A银行理财经理推荐其购买了数款理财产品,其中包括两支人民币理财产品共计人民币66万元,两只公募基金共计人民币421万元和一支私募基金计人民币101万元,合计人民币588万元。产品到期后,部分产品出现亏损,其中人民币理财产品已到期浮亏10%,2015年6月16日赎回公募基金到账.89元,亏损13197.11元(申购、赎回手续费5232.69元),私募基金于2016年7月18日因触及平仓线被强制平仓首次分配.15元,12月23日再次分配15696.73元,2017年9月22日再次分配7103.22元。B某称A银行在整个销售过程中违反风险匹配原则,向其销售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的理财产品,夸大收益,更无风险提示。同时,A银行向B某违法销售私人银行客户的专供产品,造成本金亏损。B某多次向A银行交涉,要求A银行赔偿其本金和全部损失,包括资金利息损失及差旅费。在与A银行交涉期间,B某向第三方非诉讼机构申请维权调解。
第三方非诉讼机构调解结果:客户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方非诉讼调解机构受理B某调解申请后,对本案进行了调查,组织2次调解。近期,纠纷评议员查看所有证据材料,综合两次调解确认的事实,对该案做出评议意见,后经双方当事人申请,还召开评议听证会。调解结果是:××18号××期理财产品所产生的损失自行承担,×××类(90%保本挂钩股票)资产管理类2015年××期人民币理财产品所产生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80%,银行承担20%。最终,双方均同意该方案,调解达成一致意见。
争议焦点:客户何时有承担风险的义务
1.本案件中关于理财产品、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几款产品争议焦点都在于A银行是否为B某进行了风险测评,B某的风险测评等级是否与该产品的风险等级匹配,以及A银行是否向B某介绍过投资方向及风险。
2.关于B某购买的“(90%保本挂钩ETF)资产管理类2015年××期人民币理财产品”。经核查,该款产品的风险评级为四级风险,认购客户的风险评级须为进取型及成长型。同时经询问B某,表示其2015年3-6月在其他金融机构也进行过多次理财。认为B某具有较多的投资经验,尽管其提出了不予认可签名却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该签名非其本人所签,故认可B某的风险评级与该理财产品的风险评级相匹配的证据资料。《个人理财产品销售流程尽职审查表》中客户确认栏显示“本人收到并详细阅读《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等有关文件,理财销售人员已根据文件内容,向本人清楚解释有关权益、产品特点、投资风险和最差的投资结果”的字句,客户签字确认处显示为B某。《确认函》中明确表示“本人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A财富私人银行专享结构类(90%保本挂钩股票)2015年××期人民币理财产品说明书》与上述《风险揭示书》的条款和内容,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理财产品蕴含的风险……具有识别及承担相关风险的能力。充分了解本理财产品的风险并愿意承担相关风险。本人声明A银行可仅凭本《确认函》即确认本人已理解并有能力承担相关理财交易的风险”。
该确认函除有B某的签名外,还抄录了“本人已经阅读上述风险提示,愿意承担相关风险”的语句。以上证据表明B某已经了解该产品的相关情况及风险,其本人愿意承担相关风险。
3.关于“×××18号××期(银行代销私募基金)”。经核查,该产品为银行代销产品,且A银行履行了相关代销审批流程,销售人员具备要求的资质。该产品的《风险承受能力调查表》中有B某的签字。尽管《风险揭示书》的最后一页签署页中有B某的签字,但该签署页上除B某的签字外,并未有相关信息显示该签署页为何文件的签署页,且B某并不认可其见过该《风险揭示书》的内容。
风险提示: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偏好并不能划等号,要树立正确理性的投资态度
银行风险测评是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让银行更好地了解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然后针对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介绍合适的理财产品。内容主要是调研问卷的形式了解客户一些理财投资的经验、对投资预期收益期望值以及投资亏损接受程度等等。
金融消费者在购买理财产品时的权利和义务:
1.消费者的主要权利
(1)根据自身资金的闲置期限、资金量和风险承受能力,自愿选择购买合适的理财产品。
(2)消费者享有理财产品的知情权。包括理财产品收费标准、风险等级、过往表现、预期收益测算、投资范围等的知情权。
(3)消费者对理财产品的不当销售和服务质量有投诉的权力。
(4)消费者拥有合法财产的隐私权,除非有法律的明文规定,银行不得向任何机构或个人泄露消费者的理财信息。
2.消费者的主要义务
(1)了解自己和产品。在购买理财产品前需了解理财产品的基本知识和风险等级,了解理财产品的类型是否能满足自己对资产流动性、理财目标、投资回报率等的需求。
(2)配合银行人员做好自身的风险能力评估,合理定位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如首次购买理财产品的风险能力评估及超期限后的风险能力重估等。
(3)消费者在购买理财产品时需签署确认相关协议,并对本人签署的风险确认书及本人同意购买的产品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在风险揭示书抄写“本人已经阅读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等。
3.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偏好并不能划等号。很多消费者都觉得银行风险测评没有必要,认为自己的风险偏好自己知道,但是主观风险偏好是一回事,银行通过各项理财经验等调研的风险测评是为了明确客户的客观风险承受能力。风险偏好具有主观性,因为不同投资者对于风险的态度存在差异。而风险承受能力则具有客观性,需要综合衡量年龄、个人能力、家庭状况、工作收入等因素来确定个人的风险承受能力。只有将两者有效地结合,更加了解自身的风险偏好与风险承受能力,树立正确理性的投资态度,才能买到适合自己的理财产品。
(作者单位:平安银行西安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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