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理的需要:
作为生存的基本需要,把生理的需要理解为吃饱穿暖显然是不够的。而且每一个人对于基本生理需要的量也不尽相同。从满足生理需要的来源来看,一般从婴儿到个体能够独立存活为止,生理需要的满足一般是由家庭来提供,而个体能够独立存活的界限,可以认为是个人结束课堂学习,并且掌握生存技能的时刻。这个时刻,一般是在少年时期到青年时期。一旦家庭不能够满足这样的需求,那么很有可能促使个体从其它方面通过其它手段来满足这一最基本的需求。
家庭的无法满足是有多方面原因的,可能是家境贫寒,也有可能是对子女的虐待,个体还有可能是孤儿并且没有得到很好的照顾。
有一点是确定的,那就是生理需要无法得到满足的个体是很容易死亡的。但是“当一个人为生理的需要所控制时,其他一切需要都被推到幕后” 。虽然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为了满足生理需要而产生了越轨甚至犯罪行为应该会越来越少,但我们仍然应该保持一定量的重视。
安全的需要:
一旦生理需要得到了充分的满足,就会出现如马斯洛所说的安全需要。
人们需要远离痛苦和恐惧,需要有规律地生活以感到世界时井然有序的。从儿童身上我们常常能看到这种安全的需要,儿童喜欢统一、公平及一定的规律,缺乏这些因素时,他们就会变得焦虑不安。尽管成年人可以比儿童更好地处理他们的恐惧感,但在成年阶段仍存在着各种安全的需要,如物质上的:操作安全、劳动保护和保健待遇等;经济上的:如失业、意外事故、养老等;心理上的:希望解除严酷监督的威胁、希望免受不公正的待遇、希望远离犯罪的侵害等。当安全的需要未能得到相应的满足时,它就会对个体起支配作用,使行为的目标全部指向安全。处于这种状态下的人,可能仅仅为安全而活着。
身处儿童和成年人之间的少年,对于他们的安全需要的原因,笔者认为是很复杂的。因为儿童很少会考虑到劳动、就业、养老等来自家庭、社会的压力,而成年人对于儿童所看重的,有些片面和刻意强调的统一和公平也许并不是那么的在意。
但是对于少年而言,他们不仅仅是“祖国的花朵”,他们更有可能是国家的未来,因此他们的安全需要没有得到满足,对于他今后的生活影响可能是重大的。
在我国的刑法中,特别在犯罪人的行为能力区分上,对少年有着特殊的界定。 从这一规定的侧面,我们可以看出对于少年不能够单纯的凭年龄贴标签下结论。
爱与归属的需要:
当上两者需要得到满足后,人便会产生更高一层的社会需要,比如希望得到爱和爱他人;与他人建立友谊,有和谐的人际关系,被团体所接纳,有归属感。
笔者认为,大多数的少年犯罪,往往都出自对这一层次需要的缺乏。试想一个少年如果在家庭得不到足够的关心,在学校得不到足够的重视,甚至可能在这两个地方被轻视和伤害,那么他在就可能缺乏归属感。如果他周围有团体或者个人能够接受他,那么他主动加入的几率就很大,而且这样的加入可能是狂热和非理性的。
如果周围也没有团体和个人愿意接受他,那么他可能会寻求其他的途径,比如通过网络交友。这样一来。发生少年离家出走千里会网友的事件也就不足为奇了。
尊重的需要:
爱和归属的需要,可以促使人怀抱理想付出行动,即产生了追求。人一旦有了事业上的成功和爱的归属,那么就会得到社会的“承认”,从而获得社会尊重。所以说,爱和归属的需要,是尊重的需要的基础。尊重的需要包括自尊、自重和被别人尊重的需要,具体表现为希望获得实力、成就、独立和希望得到他人的常识和高度评价。这些需要的满足可以增强人的自信心和自豪感。如受挫则会产生自卑感。
笔者认为应该特别注意的地方在于,尊重的需要高于爱与归属的需要,也就是说当个体缺少爱和归属感时,他往往不会再考虑自身是否被社会承认,不再受到自尊心的约束。这对于我们国家传统的“耻感教育”来说,可谓是一场灾难。
更为糟糕的是,越是高的层次需要,对于维持纯粹的生存也越不迫切,其满足也就越能更长久地推迟;而且,这种需要也就越容易永远消失。 如果一个孩子长期自尊心被打压,没有能够获得社会承认,那么他有可能越来越忽视尊重的重要性,这也算是“耻感教育”的恶性循环吧。
自我实现的需要:
自我实现的需要是人的需要层次中最高层次的需要,是指实现个人理想、抱负、发挥个人聪明才智的需要。马斯洛还认为:在人自我实现的创造性过程中,会产生出一种所谓的“高峰体验”的情感,这个时候是人处于最激荡人心的时刻,是人的存在的最高、最完美、最和谐的状态,这时的人具有一种欣喜若狂、如醉如痴、销魂的感觉。
(二)高峰体验
马斯洛说:高峰体验是一种强烈的、令人心荡神游、出神入迷的体验,是一种自我实现的瞬间,是人最美好时刻的一种体验。它也可以称为一种终极体验,也就是说,它是人声体验之极致。 马斯洛同时认为,处于高峰体验的人具有最高程度的认同,最接近自我,最接近其真正的自我,达到了自己独一无二的人格或特质的顶点,潜能发挥到最大程度。
但是追求高峰体验却又是一把双刃剑,这是由于在正确的带路上追求高峰体验,将会最大限度的突破自己给自己设定的阈限,获得更大的成功。
如果我们要发展、要成长,就必须首先突破阈限,向外寻求意义,也就是寻求挑战和压力。人类进化是因为他们能找到外在的意义。当人的意义感强的时候,他就能爆出高水平的意志力和健康。如果没有这种外在意义,他就会称为主观情绪的受害者,他的主观情绪只是一种梦幻,直至演化成噩梦。他不可控制的想象与焦虑会变成恶魔与他纠缠不休。当人寻求到有意义的事情的时候,挑战就形成了。而挑战的重要性在于,它能够激发我们的人格力量。
但是在错误的道路上前进同样有可能获得高峰体验,比如少年的越轨行为甚至犯罪行为。这来源于柯林•威尔森的“无动于衷阈限”(the )或者“圣•尼奥特边缘”的概念。其基本涵义是:当更多愉悦性质的刺激对意义感的产生不能奏效时,危机和困难就可以产生意义感。……原因是,危险能迫使你集中精神。 当我们违背平时的教育、自己的自尊心、来自社会、学校、家庭的管教,甚至违反法律,进行犯罪行为时,危险感冲击着我们的大脑,同样会在成功后产生高峰体验。这样的高峰体验和容易让人“乐在其中”,最终混淆黑白,执迷不悟。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知,马斯洛的人本主义心理学能够针对少年犯罪的原因给出自己的理论分析。我赞成这一套理论,而且我认为他的“需要层次理论”和“高峰体验理论”能够从另一个角度为我们解释少年犯罪的成因,而且言之有理。
(三)社会控制理论与马斯洛人本主义心理学的契合
马斯洛在自己的《优心态管理》一书中说:“人类的天性被低估了。高级需要和低级需要一样,都是人类的类本能,它包括对有价值工作的需要、对责任的需要、对创造的需要、对公正与公平的需要、对做值得做并喜欢做的事的需要。”
人本主义心理学强调,人性有比以往的心理学所没有估计到的更高的境界。人具有丰富的远远还没有发掘出来的巨大的潜能。这为社会控制理论找到了新的力量来源,即它所控制的个体本身,只有让个体自己意识到遵守规则的重要性,自觉在社会轨道内运行,才能从根本上减少少年犯罪的发生。
反而言之,马斯洛的人本主义心理学虽然解释了少年犯罪的产生起源,但是并没有能够拿出细致可行的解决方案,对此社会控制理论可以弥补这一欠缺,通过明确而又相互紧密联系的体系控制,保障了人本主义心理学观点,对少年的正确灌输。
因此我们可以说,社会控制理论与马斯洛人本主义心理学之间,是相互契合的。有了这样的理论基础,我们就可以开始寻求针对解决少年犯罪问题的可行方案。
四、加强对少年犯罪的社会控制
针对之前的理论推演,笔者试图寻找可行的解决途径,以及在可能的前提下进一步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满足和学习满足
笔者认为,解决途径分为满足和学习满足两部分。
人,特别是尚未成年,却在心智上渴望与成年人接近的少年,他们可能会想到这么一个问题:我们的努力,不论是学习、工作、还是日常生活,是为了什么?是为了自己从小的理想,父母的满意,周围人的期许,还是为了自己的快乐和满足?
首先我们必须承认,大部分的少年还是处在一种较为良好的成长状态中,而不良的成长状态分为两种,一种是缺乏必要的“养分”输送,如缺少对少年的关爱、缺乏良好的少年成长环境等等;另一种就是某些“养分”的过度供给,例如家长给予孩子过多的金钱支持,却没有能够让孩子养成正常的金钱观,这样反而让孩子处于另一种恶劣的成长环境中。
因此,解决少年犯罪问题,从社会控制和人本主义心理学的双重角度来看,解决的途径分为两个部分:
一是满足,即所谓的“补缺”,即通过大众观念的改善、学校教育资源的优化、以及家长素质的提高,甚至包括社会保障制度的支持,来填补少年成长中由于种种原因而缺乏的安全感、关爱、尊重等方面的需要。
二是通过教育,让少年学会懂得满足。说到懂得满足,可能我们的第一个反应都是正确的金钱观和价值观,但是我认为并不仅仅是如此。这里包含的方面,甚至有自我认同感的确认,即对于自我定位的满足。 满足不是无条件的输送,而是在一定的环境下的有条件和限度的输送。
人是越富裕越幸福么?如同幸福感一样,满足感也是需要学习的,如果每个人的“高峰体验”的顶峰都设置在珠穆朗玛之巅,那么只能说那个地方太小,大部分人一辈子都要在失意中度过,这显然有悖于我们的目的。
(二)规范与满足并行
人们总说孩子是国家的未来,我们当前所作的一切,包括对少年犯罪的研究和讨论,最终目的都是希望更多的孩子能够有一个更好的未来。
因此笔者得出的结论是,广义上来说,所有人为了避免未成年人发生犯罪行为而采取的一切规范措施和手段,其出发点为了未成年人自身(当然也可能是由于和自身利益有所关联,但仍存在为了未成年人自身的方面),通俗而言,那就是出发点是好的。
仅仅规范是不够的。笔者认为,对一个未成年人,特别是对少年的教育永远不是“根雕”,通过不断的削减来最终成型,而应该是“盆景”,虽然有所限制和修剪,但是是为了有利于植物最终成长为符合社会预期的形态,具有自身的活力和生长的动力。
当前社会在提供各式各样的服务来满足人们的各类需求,但是在进行服务的时候并没有能够区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社会往往会忽略的另一个方面,那就是少年有一些只有在他们特定年龄段才会有的需要,而我们往往粗暴的限制或者视而不见。
三、解决方案举例
在此,我举出几个主动解决方案,因为我认为主动的提前干预要比犯罪后的被动教育更为有效和使用,它不仅能够对少年犯罪产生控制效果,更对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
1.补偿教育
补偿教育在美国教育系统中十分普遍。当正常的社会化过程不能使儿童形成读、写、算以及与他人进行有效交流的愿望与能力时,教育部门制定旨在帮助这些儿童达到起码的教育水平的学习计划,属于再社会化的内容之一。这些儿童大多来自社会底层,家庭人口多(或者是不完整的家庭),收入微薄,父母只受过极少的教育,家庭不能向儿童提供在学校和社会上必须和可能学习的文化范型。他们自信心差,对学习不感兴趣,抽象思维能力与语言表达能力低,这些都影响了他们的学习成绩。
在中国,这种补偿教育日益受到重视,但目前还仅限于弱智儿童教育中。笔者认为这种教育应当更为普及和免费,这样才能让更多的少年接收到更高的教育,同时也让补偿教育减少被“有色眼镜”看待的几率。
2.对长期失业者的训练
一些美国社会学家将“失业者”与“长期失业者”加以区别,认为二者的主要差别在于造成他们失业的原因不同。短期失业者是由国家经济状况造成的,如果经济情况好转,他们中间的许多人可能恢复原来的工作或找到新的职业。长期失业者则不同,无论国家经济形势如何,他们都可能处于失业状态。他们的特点通常是文化水平低,家庭环境差,缺乏劳动习惯等。
美国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出现了试图使长期失业者再社会化的私人团体,旨在帮助失业者提高社会就业率。而在我国,这样的义务团体几乎没有,缺乏生存技能的少年,即便进入青年,仍然是社会的安全隐患,因此这种基本从业训练应该更大规模的推广。
3.家长学校
家庭教育作为社会教育的重要环节,同时也是社会控制的关键组成部分,它对少年的影响是重大而深远的。但是为人父母并没有资格认证考试的说法,因此家长如何教育孩子,哪些错误观念和行为应当被杜绝和禁止,都是有必要,面向家长来说一说的。
家长学校的模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甚至电视、广播、网路都可以成为这所“学校”的载体。我相信,通过对家长的教育和引导,不仅可以对少年的外部抑制起到良好的作用,同时也可以及时纠正家长的一些错误行为,可以说是一举两得。
参考文献:
1.(英)柯林•威尔森著,杜新宇译:《马斯洛和后弗洛伊德主义》,华文出版社 2001年版。
2.(美)马斯洛著,刘烨编译:《马斯洛的智慧——马斯洛人本哲学解读》,中国电影出版社 2005年版。
3.(美)弗兰克•G•戈布尔著,吕明 陈红雯译:《第三思潮——马斯洛心理学》,上海译文出版社 2006年版。
4.彭运石著:《走向生命的巅峰——马斯洛的人本心理学》,湖北教育出版社 2004年版。
5.郑杭生主编:《社会学概论新修(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6年版。
6.崔李娟、才源源著:《社会心理学》,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7年版。
7.张鸿巍著:《未成年人司法通论》,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8版。
作者单位: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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