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机延误险_飞机延误险什么意思_飞机延误险延误多久赔付

飞机延误险什么意思_飞机延误险_飞机延误险延误多久赔付

如果总是把刑法挺在社会治理的前面,如果刑法的手总是在微观经济活动中到处乱伸,那么这个社会一定是缺乏活力的,社会治理的成本也一定是非常高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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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班延误申请保险理赔,也会涉嫌刑事犯罪?近日,南京就发生了一起这样的案件。媒体报道,一位李姓女子自2015年,用亲戚朋友的身份信息,靠自己估摸成功的近900次飞机延误,累计骗取保险理赔金高达300多万元。目前,她因涉嫌保险诈骗罪和诈骗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能获得如此高额的理赔金,李某到底是如何操作的呢?

民警通过细致调查,发现李某的操作三步骤:

第一步:选取延误率高的航班

曾有过航空服务类工作经历的李某,有提前获取航班取消或延误信息的途径,为此她在网络上挑选了延误率较高的航班,再去查该航班的航程中有没有极端天气。

第二步:虚构不同身份购票并大量投保

李某从亲朋好友处骗来20多个身份证号及护照号。为逃避系统核查,李某虚构不同身份购买机票。为了更具隐蔽性,她每次购票都要用4、5个身份。每一个身份,最多购买30-40份不等的延误险。

第三步:关注航班信息,伺机退票索赔

由于李某根本不会去乘坐上述购票的航班,因此她时刻关注着航班动态,如果获悉航班可能不会延误,她就会在飞机起飞前把票退掉,尽量减少损失。一旦航班出现延误,李某便着手向保险公司索赔。

据悉,购买一份航空保险的保费约在40元左右,保险公司因飞机延误而赔付的金额在400至2000元不等。如果延误时间拖得长,赔付费用甚至可以达到7000-8000多元。

在李某的纸质笔记材料中,详细记录了每条航班的延误时间、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金额。而她就是通过购票来虚构行程,再利用延误索赔来达到骗取理赔金的目的。

据警方介绍,航班延误险属于商业保险的一种,李某之前曾从事过航空服务类工作,对于飞机延误信息及保险理赔的流程都有所了解。失业之后,她便打起了骗取保险公司理赔金的主意。李某利用其亲友身份信息购买机票和飞机延误险,涉嫌在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时,故意捏造根本不存在的被保险对象,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客观上存在刑法评价中的诈骗行为,同时诈骗金额已达到保险诈骗罪的追诉标准。

新闻报道出来之后,不仅仅是吃瓜群众都炸了,法律人也纷纷就此案件展开评论。但网络上,许多网友都认为这样定罪太牵强。有网友表示:“最怕玩不起翻桌子。”“规则你定的,我利用了你的规则,你告我诈骗。”“人、票、航班延误都不是假的,用什么骗的呢?

不可否认,法律有一定的专业门槛,而这些争议很多都流于情绪化。但如果认为罪与非罪只有法律专业人士才能判断,那就大错特错了。法律植根于我们的生活,服务于我们的生活,从头到尾都带着烟火的气息。对于绝大多数案件,普通人凭着自己的良知和常识就可以做出正确的判断。反而是那些受过专业训练的人,思维容易脱离经验常识,冷不丁就会把自己绕进那些由抽象概念筑成的逻辑陷阱里,从而做出令常人无法接受的法律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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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上微博知名法律博主评论摘录如下:

@北京刑事律师丁海洋:本案中,李某的确想占有保险公司的保险金,但并未通过“非法”手段,而是通过国家通过立法确认的保险制度、保险合同、保险事故(本案中指航班延误的事实)等一系列合法手段获取财产。如果保险制度本身存在漏洞,那不能归责于李某,无论如何不能说这种行为方式是具有刑事违法性。举个例子来说,国家将体育彩票合法化且有制度保障,退休大爷、大妈整天研究彩票,发现规律,一定时期内多次中奖,难道能说大爷、大妈涉嫌合同诈骗罪或者赌博罪吗?你不能把买彩票区分成“为了捐献体育事业”还是为了“赌博”获利,否则就乱套了。既然有这种制度,那么人民群众利用这种制度获利,就不具有刑事违法性……

@王才亮律师:这个案子有争议。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或者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行为。而本案涉及的天气等问题引起的航班延误,具有不确定性,不是投保人所能够决定的,本案投保人不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行为之能力,因而也没有实施刑法上规定的构成诈骗罪的客观事实。

@邓学平律师:这个案子的案情非常简单,无罪的理由也是非常充分的。媒体的报道,披露了警方的定罪逻辑:李某利用其亲友身份信息购买机票和飞机延误险,涉嫌在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时,故意捏造根本不存在的被保险对象,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客观上存在刑法评价中的诈骗行为。初看起来,似乎很有道理,可问题是:使用谁的身份购买保险并不是重点,重点是这个身份信息是否真实。因为保险公司并不筛选顾客,保险公司只审查购买延误险的人是否同时购买了某个航班的机票。至于该名乘客到底是谁以及是否实际搭乘该趟航班,保险公司并不审查或关心。

在该案中,当事人李某被刑拘的理由是:利用其亲友身份信息购买机票和飞机延误险,涉嫌在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时,故意捏造根本不存在的被保险对象,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客观上存在刑法评价中的诈骗行为。

初看起来,似乎很有道理,可问题是:使用谁的身份购买保险并不是重点,重点是这个身份信息是否真实。因为保险公司并不筛选顾客,保险公司只审查购买延误险的人是否同时购买了某个航班的机票。至于该乘客到底是谁以及是否实际搭乘该趟航班,保险公司并不审查或关心。

因此,只要李某使用真实的身份信息购买保险并且支付了足额的对价,那么她就完成了一次合法的缔约行为。如果每个单一行为都是合法的,那么这些单一行为的集合怎么就能突然一步滑向犯罪呢?被保险人是否知情或同意,或许会影响到保险利益的认定和保险合同的效力,但这种争议仍然是一种民事争议,不会越过民事纠纷直接升级为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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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其本质特征是保险标的具有不确定性。结合到本案,也即,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李某不确定航班是否一定延误。但这并不意味着,李某不可以通过尽量的收集信息去做出自己的研判,从而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决策。保险公司向乘客兜售航班延误险也是出于商业和逐利的目的,凭什么就只能允许保险公司赚钱而不能允许乘客赚钱呢?

更何况,客观上,航班信息和天气信息都是公开的,航班是否延误不仅与天气有关,还与其他的许多因素有关,并非李某可以控制。相信李某也有预测失灵的时候,这时候李某购买机票和保险的费用,不就转化为航空企业和保险公司的利润了吗?

这世界的规则,有的具有道德属性,有的不具有道德属性。不具有道德属性的规则,实质上就是一种利益分配规则。

哈耶克就曾经指出,规则本质上并非行为的障碍,而只是为人们提供了一种选择和决策的参考。就好比在篮球场上,球员可以将犯规作为一种战术和策略,意在谋求比赛的优势。

李某的行为说到底,就是在利用规则的漏洞去谋取自己的利益。如果保险公司不愿意看到类似李某这样的行为,那首选的办法应该是完善保险条款和改进投保规则,次选的办法是去法院主张保险合同无效,而不是动辄寻求警权介入。警权依赖,会维持甚至加剧市场主体的惰性、低效。

市场经济,鼓励人们奇思妙想,鼓励人们赚钱致富。有些赚钱的方法可能很新奇,甚至可能不合理,但不合理不等于违法,更不等于犯罪。就李某的行为来说,社会化定性应该是 “薅羊毛”,算得上投机,但难言犯罪。

从法律层面讲,刑事执法显然不能存在泛道德主义倾向,总想把看着不合理的经济活动关进刑法的笼子里面。如果总是把刑法挺在社会治理的前面,如果刑法的手总是在微观经济活动中到处乱伸,那么这个社会一定是缺乏活力的,社会治理的成本也一定是非常高昂的。

真正的法律人必须目光如炬,带着对整个社会的理解和洞察去直击案件的核心和本质,而不是被一些弯弯绕的表象给困在泥淖里无法自拔。希望这起案件最终能得到妥善处理。

来源:荔枝新闻、新浪微博、法务之家、新京报、北大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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