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劳动者在其单位工作、劳动,必然形成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相互的劳动关系,在劳动过程中,用人单位除支付劳动者工资待遇外,如果不幸发生了事故,生成劳动者的伤残、死亡或患职业病,这时就涉及到劳动者是否能享受到享受工伤保险的权利了。下面,请陈科长介绍一下如何能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
答:好的,我们知道,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首先,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其次,职工在工作期间一旦发生事故伤害了,所在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30日内向蚌埠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所以,工伤基金支付工伤待遇的前提一是参保缴费,二是及时申报。特别提醒: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有关工伤治疗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问:这个提醒很重要。但在现实生活中,如果用人单位遇到一些特殊情况,如单位领导出差不能签字审批、经办人病假或事假休息等等,不能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就不能特事特办吗?
答:《工伤保险条例》对遇有特殊情况而不能及时申请工伤认定的,也做出了明确规定: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批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目前安徽省的延长时限为30天。(提醒要申请)
问:那么发生事故后一旦被认定为工伤,工伤基金可以支付哪些待遇呢?
答:包括四方面: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工亡待遇和康复待遇。按支付渠道划分,基金支付待遇13项:工伤医疗、工伤康复、辅助器具配置、住院伙食费、异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用人单位支付待遇4项:工伤医疗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福利待遇、停工留薪期护理待遇、5至6级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问:听您这么介绍,工伤保险与其它社会保险相比,工伤保险项目和种类繁多,既有一次性的经济补偿,还有对伤残、工亡者及直系亲属的保障。那么在职工发生工伤后,就医有什么要求呢?
答: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工伤保险协议机构进行治疗,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职工在统筹地区以外发生工伤的,应优先选择事故发生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治疗,用人单位要及时向业务部门报告工伤职工的伤情及救治医疗机构情况,并待伤情稳定后转回蚌埠市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继续治疗。
问:我们蚌埠市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有哪些?
答:其中协议医疗机构有十家:蚌埠市第一人民医院、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蚌埠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〇二医院、蚌埠市中医院、安徽水建医院、蚌埠创伤康复医院。
康复协议医疗机构有一家: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〇二医院
问:如果有人伤情过重,需要到外地就医允许吗?
答:工伤职工原则上在参保地的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如因伤情需要,可由工伤职工提出转诊转院申请,由协议机构提出意见,报市工伤待遇支付科备案后转诊转院。只能转往合肥、南京、上海、北京四个医疗资源好的地方。
问:工伤治疗期间的待遇有哪些?
答:1、工伤医疗待遇。在工伤保险协议机构进行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且符合三目录原则的可以由工伤基金报销,但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特别注意:涉及第三方责任人的工伤医疗待遇不得重复享受,经办机构在核定时需要“根据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医疗费与工伤待遇中的医疗费比较,不足部分予以补足”。
2、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
4、辅助器具配置费用。
5、停工留薪期待遇(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和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不包括加班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问:刚才您提到了停工留薪期这个概念,能给我们具体谈谈吗?
答: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问:职工与用人单位关于停工留薪期待遇发生争议怎么办?
答: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1、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2、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职工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把职工一丢了之。
问:在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也有这样的苦恼,就是工伤职工受伤后一直以伤情未好为理由就是不来上班,工资还照拿。那么我们用人单位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答:首先,用人单位应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是否真的已经届满,是否存在延长或重新起算停工留薪期的情形;其次如果工伤职工不存在以上情形且停工留薪期已经届满,则用人单位应通知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需要注意的是,职工拒绝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将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最后,配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是工伤职工的权利,也是义务。停工留薪期届满,工伤职工拒绝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其劳动能力是否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无法确定,不属于用人单位不能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按旷工处理。
问:请接着介绍工伤保险的其它待遇。
答:五项伤残待遇。这部分待遇与伤残程度挂钩。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不同伤残等级,享受伤残待遇不同。具体是:
1、伤残津贴。鉴定1至4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领取伤残津贴,标准为职工受伤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按比例支付。这部分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鉴定5至6级伤残的(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领取伤残津贴,标准为职工受伤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按比例支付。这部分.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2、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40%、30%.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0级分别(27、25、23、21、18、16、13、11、9、7个月)职工受伤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鉴定伤残等级后由工伤基金支付。
以下两项一次性待遇是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可领取。
4、一次性医疗补助金:5-10级(24、18、10、8、6、4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解除合同时由工伤基金支付。
5、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0级(40、34、20、15、10、5个月)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支付比例:不足一年的,全额的30%;不足两年,全额的60%;不足三年的,全额的70%;不足四年的,全额的80%;不足五年的,全额的90%.。在职工伤职工解除合同时此项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需要提醒工伤职工在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也同时终止。后续医疗等费用单位和工伤基金不再支付。再需要住院治疗原伤位的须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分别承担。不要再说我是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
6、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6个月)
(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发)x20= 以国家公布数据为准
7、供养亲属抚恤金
8、康复待遇
工伤康复是指利用现代康复的理论和技术,为工伤残疾人员提供医疗康复、职业康复和社会康复等服务,最大限度地恢复和提高他们的身体功能和生活自理能力,尽可能恢复和提高伤残职工的职业劳动能力,从而促进伤残职工全面回归社会和重返工作岗位。是否需要康复要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有结论的到我市康复定点机构实施康复,康复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问:工伤职工因下列情形发生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情况有哪些?
答:未经批准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和工伤康复费用;在非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发生的辅助器具配置费;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外、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外、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范围外的费用;与治疗工伤无关的医疗费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问:工伤职工在什么情况下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⑴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⑵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⑶拒绝治疗的;⑷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问: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将受到怎样的法律惩处?
答: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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