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日,《福建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对我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批准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监督预算执行以及相关活动作出规定,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落实预算审查监督向重点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明确要建立健全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实现预算审查监督信息化、网络化、智能化,建立预算审查前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机制;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实施全面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安排预算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同时规定,相关审查结果报告,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为加强人大对地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条例》设立专章规范地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工作,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政府债务纳入预算,建立健全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政府债务机制。
《条例》对预算的审计监督也作出专章规定,明确建立相关监督工作协同机制,审计机关在研究下一年度审计监督重点内容和重点项目时,应当征求本级人大财经委、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意见建议;针对审计查出的问题,明确由政府负责人向常委会作整改情况的报告,强化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记者 郑昭 朱子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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