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央政法委等12部门和省统一部署,决定组织开展安徽省2013年政法干警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录工作,现公告如下。
一、招录培养原则
(一)招录有序。招录工作在省组织、编制、教育、财政、人社和政法部门统一协调下进行。
(二)公开公正。坚持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平等竞争。
(三)统考择优。招录工作采取公务员录用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一并统考的方式,择优录取。
(四)定向培养。学生毕业一律按入学时确定的定向单位到县(市)级以下政法机关工作,服务一定年限后方可交流。
(五)严格管理。各相关部门和承担培养任务的政法院校,严格按照招录培养试点工作规定,确保培养学生的素质。同时,严格定向培养纪律,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定向单位。
二、招录培养模式和职位
1、专科教育。招录高中学历起点的退役士兵和专科学历起点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对符合毕业条件的颁发专科毕业证书。
2、本科教育。招录专科学历起点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完成规定学业的,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和授予学士学位。
3、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招录本科学历起点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完成规定学业的,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和授予学士学位。
4、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招录法学专业本科学历起点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学制两年,在完成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的基础上,重点加强知识应用和职业技能的训练。在校期间安排一年的理论教学、一年的实践教学,其中,半年时间到实务部门实习。课程考试合格且论文答辩通过者,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定向到县(市)级以下法院、检察院的各学历层次的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实行单独的取得资格政策。
2013年安徽省计划招录培养912人,面向退役士兵222人,面向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620人,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70人。其中,法院系统43人,检察院系统41人,公安系统727人,司法系统101人。详见《安徽省2013年政法干警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录职位表》。
三、招录对象和报考条件
(一)招录对象
1、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25周岁以下(大专以上学历的放宽到27周岁)符合报考条件的退役士兵。
2、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3年应届毕业生。
3、经我省统一组织选拔、服务期满、考核称职(合格)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即“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下同),以及中央和外省组织选拔、服务期满、考核称职(合格)的安徽籍(安徽生源或招录公告发布前户籍已迁入安徽,下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
(二)报考条件
1、基本条件。符合报考公务员的基本条件;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报考相应学历学位教育考试的基本条件;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还须符合人民警察的招录条件。
2、生源条件。退役士兵须具有安徽省常住户口;服务基层项目人员须是安徽省省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选拔的人员,或中央及外省选拔的安徽籍人员;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不限生源。
3、年龄条件。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7年8月26日至1995年8月26日期间出生)。
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年龄按人社部发〔2011〕115号文件精神执行。其中30周岁以下指1982年8月26日以后出生。
报考退役士兵职位的,年龄为18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1987年8月26日至1995年8月26日期间出生);大专以上学历的退役士兵报考,年龄放宽到27周岁(1985年8月26日以后出生)。
4、学历条件。报考高中学历起点专科教育试点班职位的,须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力;报考专科学历起点专科教育试点班职位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专科及以上学历;报考本科教育试点班职位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专科及以上学历;报考第二学士学位教育试点班职位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学历;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试点班职位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5、其他条件。报考人员须具备职位所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且仍在处理期内的人员;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含试用期)以及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规定的回避关系的职位。
四、招录程序
(一)报名与资格审查
1、报名方式和时间。报名网站为安徽省人事考试网()。提交报名申请时间为8月26日9:00至8月30日17:00。报考人员登录安徽省人事考试网,签署“考录诚信承诺书”,填写《报名表》,并上传本人电子照片(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照,jpg格式,尺寸为像素,大小20—100kb)。每人限报一个职位,并须使用同一有效居民身份证报名和参加考试。报考者提交的报考信息应当真实、准确。提供虚假报考信息的,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给予取消相应环节资格等处理。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理。
2、资格审查。省司法厅负责直属监狱系统考生的资格审查工作,其他职位的资格审查由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级招录机关共同组织实施。时间为:8月31日17:00前结束资格审查,当天18:00前结束改报名人员的资格审查;9月4日9:00至17:00进行因招录职位取消后原报考人员改报名的资格审查。
招录职位规定的专业等有关资格条件方面的问题,由各招录机关和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3、报名确认。报考人员应于报名后至8月31日17:00前登录安徽省人事考试网查询资格审查情况。通过审查的,不能再报其他职位;尚未审查或未通过审查的,可在8月31日17:00前改报其他职位。
报考人员须提前办理网上支付笔试费用的支付工具(工商银行的牡丹灵通卡、e时代卡、信用卡、贷记卡、理财金账户,或建设银行的储蓄卡、生肖卡、信用卡、双币种贷记卡)。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于9月2日17:00前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和要求在网上缴纳笔试费用,逾期视为自行放弃。完成网上缴费后,于9月17日至19日从安徽省人事考试网自行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4、其他事宜。农村特困人员和城市低保人员申请减免笔试费用的,报名后先实行网上确认和网上缴费,9月20日至9月23日期间,到安徽省人事考试院或各设考点市人事考试机构办理减免笔试费用审核手续。办理减免手续时,应携带以下证明材料: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报考人员,提供家庭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报考人员,提供家庭所在县(市、区)扶贫机构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上述人员还要同时提供能够证明其与家庭所属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户口簿等)。
确认报考人数与职位招录计划数的比例达不到4:1的,取消或相应减少该职位招录计划数。但是,用于招录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及国家、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职位,以及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职位,也可按3:1比例开考。取消招录职位的原报考人员,可于9月4日9:00—17:00网上改报其他职位。
(二)笔试
1、笔试科目。笔试包括公务员录用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录用公共科目考试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教育入学考试按试点班层次确定,即报考专科教育试点班的考生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教育试点班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试点班的考生参加《民法学》的考试;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试点班的考生参加《专业综合Ⅰ》(刑法学、民法学)、《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的考试。考试范围以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教育部门分别制定的《考试大纲》为准,不指定任何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2、笔试时间和地点。笔试于9月21日—22日进行,省直考点设在合肥市,其他考点设在设区的市政府所在地。
(1)专科教育试点班:
9月21日上午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9月21日下午14:00—16:30 《申论》
9月22日上午9:00—11:30 《文化综合》
(2)本科教育试点班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试点班:
9月21日上午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9月21日下午14:00—16:30 《申论》
9月22日上午9:00—11:30 《民法学》
(3)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试点班:
9月21日上午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9月21日下午14:00—16:30 《申论》
9月22日上午9:00—12:00 《专业综合Ⅰ》
9月22日下午14:00—17:00 《专业综合Ⅱ》
公务员录用公共科目考试由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教育入学考试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3、笔试成绩
笔试成绩的计算公式为:笔试总成绩=(公务员录用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公务员录用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笔试成绩的小数点位数保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申请加分人员须于9月30日前(逾期不予受理)将有关证明材料送省教育厅(合肥市金寨路188号省人大院内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自考处)审核。须提供的证明材料是:①本人身份证;②高校毕业证书;③退伍证和负责其退役安置工作的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退役证明。所有证件、材料均须原件和复印件。经审核符合加分条件的人员,由省教育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加分。
根据招录计划和考生笔试成绩等情况,对《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划定最低合格控制分数线,所有考试科目有一科无成绩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体能测评、面试、体检、考察环节的入围人选,从同职位达到最低合格控制分数线人员(以下简称笔试达线人员)中按规定确定。
(三)资格复审
体能测评或面试前,省司法厅、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招录机关对体能测评或面试人选进行资格复审。凡与报考条件要求不符的,或不能提供规定证件材料的,或不在规定时间接受资格复审的,取消其参加体能测评或面试的资格。因取消资格等原因出现体能测评或面试人选缺额的,按规定时间在同职位笔试达线人员中依笔试成绩高低顺序等额递补后再进行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时,考生须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笔试准考证等有关材料。招录职位有学位等要求的,须提供学位证书等证件、材料。同时,退役士兵还须提供本人退伍证和负责其退役安置工作的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退役证明、本人或家庭户口簿;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还须提供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签发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3年应届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还须提供:①国家或省级项目主管部门的录取批件或聘任(服务)期满后颁发的相关合格证书;②本人项目聘任(服务)所在地县级组织人事等部门出具的服务期满考核合格证明、材料;③中央有关部委及其他省、市、自治区组织选拔的安徽籍人员,还须提供籍贯、户籍证明材料。以上材料均需原件和复印件。
(四)体能测评
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按照规定组织体能测评。体能测评人选根据职位招录计划数,在同职位笔试达线人员中依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3:1的比例(同职位招录计划数在10名以上的按2:1的比例)确定。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最后一名如有多名考生笔试成绩相同的,一并确定为体能测评人选。
体能测评工作按照《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规定进行,由省司法厅和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招录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因体能测评不合格出现面试人选缺额的,按规定等额递补,再进行资格复审和体能测评。递补只进行一次。
(五)面试
面试人选根据职位招录计划数,在同职位笔试达线人员(人民警察职位为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依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3:1的比例(同职位招录计划数在10名以上的,按2:1比例)确定。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最后一名如有多人笔试成绩相同的,一并确定为面试人选。面试有关事宜另行确定。
面试后,将笔试成绩与面试成绩按6:4的比例合成考试总成绩。实际面试人数少于或等于职位招录计划数的,面试成绩须达到75分以上或当天该考场实际参加面试人员的平均分,方可进入体检、考察程序。面试成绩低于60分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六)体检和考察
体检和考察人选按职位招录计划数,在同职位面试人员中依考试总成绩高低顺序确定,其中:报考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职位的,按1:2的比例确定;报考其他职位的,按1:1的比例确定。最后一名如有多人考试总成绩相同的,依次按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高低排序。
体检、考察工作分别由省司法厅和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招录机关组织实施,按先体检后考察的顺序进行。因各种原因出现招录职位拟复试人选(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或拟录取人选(其他职位)缺额的,按规定时间在同职位面试人员中按规定依次等额递补。递补各不超过一次。
体检工作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国人厅发〔2007〕25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等规定组织实施。其中,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的考生,身体条件应当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要求。
考察工作按照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精神,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根据拟录用职位要求,通过查阅档案、听取有关方面意见、与本人面谈等方式进行。其中,对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应按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政审规定进行考察。
(七)公示和录取
体检和考察后,对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的体检、考察合格人员,按1:2比例确定拟复试人选,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关培养院校按照拟复试人员名单进行复试并从复试合格人员中确定拟录取人选,确定的拟录取人选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取的,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将拟录取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由相关培养院校发放录取通知书;复试后无合格人员的,取消该招录职位。
对报考其他职位的体检、考察合格人员,根据职位招录计划数,依考生考试总成绩高低顺序按照1:1的比例确定拟录取人选,经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将拟录取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关培养院校按照拟录取人员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公示期间反映问题影响录取并查有实据的,取消拟录取资格。公示后,不再进行递补。
公示和录取工作于2013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拟录取人员于2014年2月底前入学。
五、培养、管理和毕业录用
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所定向的省级政法机关和定向招录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被录取人员的户口和档案迁入录取学校。被录取人员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规定管理,应严格遵守院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按照财政部财行〔2008〕45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
对于合格毕业的学生,由所在院校按定向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考生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学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违约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研究生层次的须服务满5年,本科层次的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方可交流。
六、监督检查
招录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落实报考者和社会各界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坚持招录政策、条件、程序、办法、结果等全面公开,严格按照政策、标准和程序办事,严肃招录工作纪律,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现象发生。对参与组织招录工作的有关人员违反招录工作原则,不按规定程序操作的行为,将立即制止并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影响和工作损失的,将严肃处理,决不姑息。对违反招录纪律的报考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按有关规定给予取消考试资格、宣布考试成绩无效、取消录用资格、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通报所在学校或单位等处理。上述人员中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此次招录的有关政策和相关信息,将陆续登载于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和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网站,报考人员请及时主动到指定网站了解相关信息。
本《公告》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省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
省公务员主管部门:0551-、(招录政策咨询);
省教育厅:0551-(教育考试咨询);
省人事考试院:0551-(考务技术咨询);
省监察厅派驻省人社厅监察室:0551-(监督举报);
省法院:0551-;
省检察院:0551-;
省公安厅:0551-;
省司法厅:0551-。
具体职位按《职位表》上备注栏所留电话进行咨询。
请上述咨询电话于本公告发布之日启用,除报名期间外,均在正常办公时间使用。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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