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证照分离”改革涉及的行政法规,以及与民法典规定和原则不一致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其中包括对《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修改。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具体如下:
1.删去《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中的“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将第二项修改为“(二)有保安培训所需的专兼职师资力量”。
2.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应当自开展保安培训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提交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保安培训单位出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住所、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当到原备案公安机关办理变更。
“保安培训单位终止培训的,应当自终止培训之日起30日内到原备案公安机关撤销备案。”
3.删去第四十一条中的“、保安培训”。
4.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办理变更的;
(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
(三)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开展保安培训的。
“以保安培训为名进行诈骗活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删去第五十条中的“保安培训许可证以及”。
6.删去第五十一条中的“、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培训许可证”。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具体如下:
将《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三条修改为“开办旅馆,要具备必要的防盗等安全设施。”
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开办旅馆,应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向当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准开业。”第二款中的“工商行政管理”修改为“市场监管”。
新修改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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