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部门两个人先后被公司辞退,相似的资历,相同的解雇理由,为何最后法院却判一人获赔N,另一人获赔2N?离职补偿的标准到底是怎样的?来看看详情↓↓
公司资金链断裂 同部门两员工被辞退
2013年10月,小陈与小杨先后入职上海某公司,两人同属一个部门。小陈负责复印、归档工作,小杨负责办公室内勤。
2017年1月,小陈和小杨都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小陈被解雇前后
2020年,公司资金链断裂。
同年10月31日,公司以“股权发生重大变更,根据公司业务调整,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与小陈的劳动合同。小陈自2020年10月31日后不再上班,公司也办理了相应的退工手续。
小杨被解雇前后
与此同时,公司与小杨多次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但双方始终无法就岗位、工资结构等达成一致,期间小杨继续正常工作。
2020年12月31日,公司通知小杨,公司经营发生重大困难,经司法拍卖,公司股权发生重大变更。但双方仍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劳动合同于2020年12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同时解除。
被解雇后,小杨和小陈分别提请劳动仲裁。
仲裁部门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公司不服,诉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法院判定
辞退小杨不违法,辞退小陈违法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经过司法拍卖,股权发生了根本变更,导致公司与两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劳动法》规定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小陈的情况解析
公司没有提前30天通知小陈要解除劳动关系,也没有与小陈进行过协商,因此,法院认定公司违法,需支付小陈相应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N),共计7.4万余元。
小杨的情况解析
公司自2020年10月起与小杨进行过多次协商,直至2020年12月31日才通知解除小杨的劳动合同。
法院认为,公司已提前30日通知小杨,并进行过协商,公司在协商无果下解除劳动关系并不违法,故公司无需支付小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但需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N),共计2.8万余元。
简单说清楚N、N+1、2N的区别
按照法律规定,在劳动者无过失的前提下,公司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即N)。
如果公司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在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需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即N+1)。
如果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则需支付劳动者赔偿金,赔偿金为经济补偿金的2倍(即2N)。
继续提问:经济补偿金(N)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经济补偿。
具体计算公式:
经济补偿金(N)=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举例:
本文中获赔N的小杨,假设他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4000元,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为7年,那他可获得的经济补偿金为=28000元
(广东省总工会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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