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三期”内,不得降低其工资,且除“基本工资”外的其他工资也不能降低。

法条链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②“三期”岗位有保障

“三期”内被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可主张用人单位赔偿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至劳动关系恢复之日期间的工资损失。女职工如果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则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两倍支付赔偿金。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注: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③“三期”夜班、加班尽量不安排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7个月内的,可以安排,但建议用人单位尽量不要安排。另外,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④“三期”劳动强度可减轻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02

繁重体力劳动女职工可拒绝

女职工怀孕后,就可能不再适合从事一些不利于母婴健康的工作,需要适时调整。各用人单位要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给女职工调换工作或岗位,以适合“三期”女职工的生理要求。

法条链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有权拒绝从事矿山井下作业等繁重体力劳动:(一)矿山井下作业;(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二)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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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

应提供专属休息室

商场、学校等单位一般女职工比较多,相关单位要在其工作场所设立工间休息座位。

法条链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10条规定,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04

怀孕女职工享有在工作时间

孕期保健和产前检查的权利

法条链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明确规定,对怀孕女职工的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用人单位要提供方便,在劳动时间进行产前检查的,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有定额考核的工种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05

怀孕女职工享有休息权

怀孕的妇女由于种种原因终止妊娠,享有终止妊娠后的休息权。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06

怀孕女职工享有的假期

①产前假:怀孕七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②生育假: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③哺乳假: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07

新增育儿假及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

①育儿假: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在子女3周岁以内,夫妻双方每年均可享受10天育儿假。其中,“每年”指以子女生日当天至下一周岁生日的前一天作为一年。例如:孩子2021年12月2日出生,那么在孩子满3岁前,每年12月2日至次年12月1日算一年,在此期间夫妻双方可以享受各10天的育儿假。每年的育儿假应当在当年使用,不转结至下一年。并且,设置育儿假的初衷,是考虑到3岁以下的婴幼儿存在大量临时性的短期照护需求,因此,育儿假不需要一次性休完,可以根据育儿的实际需要分散使用。

②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因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每年可累计享受15天的护理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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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怀孕女职工享有的生育费用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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