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一般而言,判断行政诉讼的被告是否适格,既要审查该机关是否是行政行为的作出者,亦应审查行为者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倘若存在授权、委托等职权转移情形的,则应当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等条款的规定,确定适格被告。但有职权者,并不必然是行为者。在确定适格被告时,主要是审查行为者是否具有普遍意义上的行政职权,从而判断其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而被告是否具有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则是认定被告是否超越职权、被诉行为是否合法的实体审查内容。
【裁判文书】(2020)最高法行申2169号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提醒各位朋友,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是指被原告指控,并被法院通知应诉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
对受委托者以委托行政主体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主体是被告;受委托者本身不是行政主体,但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的权限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主体也是被告这个没有争议,但对于受委托者本身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在行使委托权限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认定谁为被告呢?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此均没有明确规定,对此,有以下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以受委托者为被告。理由是,受委托者本身就是行政主体,具备适格被告的资格,受委托者对以自己名义实施的行为,应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以委托者为被告。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受委托者即使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它们也只是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职权时才是行政主体,才是诉讼中的适格被告,其在行使委托的行政职权时,说明受委托者本身不具有该项行政职权,该项职权的行政主体是委托者而不是受委托者,受委托者行使委托者的行政职权时,不是该项职权的行政主体,因此,在诉讼中也不是适格的被告。适格的被告必须是行政主体,包括职权主体和授权主体。职权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自依法成立时就享有行政职权和承担行政义务的行政机关,如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职能部门。授权主体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授权,享有行政职权和承担行政义务的除职权主体以外的组织或机构。如公安派出所、城市监察大队等。职权主体和授权主体是适格的行政主体。而受委托者行使的行政职权来源于委托行政主体的委托,同时,行政委托法律关系的成立,带有合意的性质,委托方需征得受委托方同意,其委托法律关系才能成立,受委托方如有正当理由可拒绝接受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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