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面积因人而异,本来没有统一标准。由于我们对唐朝人住房面积的感性认识实在太少,因此爬梳一下文献史料,利用一些考古资料中的数据,从而勾勒出很粗的但却可定量的唐人住房面积轮廓,恐怕也就聊胜于无了。

建房要占地。唐朝前期实行均田制,规定按“良口三人已下给一亩,三口加一亩;贱口五人给一亩,五口加一亩”的原则授给园宅地。这就是说,从理论上讲3口之家的住房可占地1亩,6口就可占2亩地。唐代的1亩约合522平方米,因此3口之家依法律可占有建房用地522平方米。同时,为了照顾贵族和官僚,法令又补充规定说:“若京城及州、县郭下园宅,不在此例。”这就是说,凡住在长安、洛阳、扬州、成都等城市中的居民不受上述3口给1亩园宅地规定的限制。可以想象,那些城市居民中贵族、权臣们所占园宅地和住房的面积将会大大超过标准。

唐朝太子宾客白居易分司东都时,住在履道里,宅院“地方十七亩,屋室三之一,水五之一,竹九之一,而岛树桥道间之”。占地17亩,1亩按522平方米计算,白居易一家的住房占地总面积为8874平方米。横海军节度使程执恭罢官回长安,宪宗以其“靖安里私第侧狭,赐地二十亩,令广其居”。程执恭原有住房面积不清楚。假定是3亩的话,那他现在的住宅共占地23亩,即程执恭的住房总面积为12006平方米。汾阳王郭子仪在代宗朝立有大功,家“在亲仁里,居其里四分之一”。亲仁坊在长安诸坊中属于中等规模的坊。据考古测量,中等坊东西长1020—1125米,南北宽500—590米。取其平均数然后计算,则亲仁坊面积为平方米,它的1/4就是平方米,即280亩。史书记载说,在郭子仪的众多宅院中有一条长长的巷子,他的3000家人进进出出,彼此见面互相不知住在何处,可见郭子仪的住房面积非常大。

一尺九_一尺九_一尺九

以上是权臣节帅大官僚的住房面积,一般民众如何呢?《太平广记》卷三四四说有个以占卜为生的人叫寇鄘,他花了40贯钱买了个谁也不敢住的凶宅。这宅在长安永平里西南,“有堂屋三间……东西厢共五间,地约三亩,榆楮数百株”。3亩地合1566平方米,这在当时一般民众的住房面积中恐怕也不算小,只是其中似乎树木占了大片,真正的住房面积并不太大。不过由于树木和房屋都围在一个院子里,因此均可视为寇鄘的住房面积。

寇鄘的例子只是长安居民的住房面积,其他地区如何呢?《吐鲁番出土文书》(四)收有一件文书是《唐焦延隆等居宅间架簿》,其中提到了几户人家的住房面积,现摘录如下:

焦延隆宅,东西十一步,南北九步,内房四口

麹义仕宅,东西二十,南三十八,内房二十九

……怀宅,东西十四,南北二十,内右房九口

麹海隆宅,东西十二步,南北十四步,内房八

……宅,东西十步,南北八步,内房四口

司马欢仁宅,□西九步,南北八步,内房三口

……熹宅,东西十一步,南北八步,内房五

……宅,东西十步,南北十二步,内房五口

麹隆太宅,东西二十二,南北二十步,内房十口

……东西十八步,南北二十二步,内房八口

唐制1步合5尺,唐尺1尺约合今0.31米。这样算来,上述10处宅院的面积分别是237.85、1825.9、672.7、403.62、192.2、172.98、211.42、288.3、1057.1、951.39平方米。其中最大的是1825.9平方米,比上述寇鄘的住宅还要大一些。结合文书资料与文献记载,是否可以认为唐代一般民众如果有宅院的话,其宅院面积在150—2000平方米之间。

但是无论史书还是吐鲁番出土文书,都没有记载一个宅院中各栋房屋的面积,这就使我们对唐代住房(而非宅院)面积的具体情况仍感不明。不过幸好,有一件敦煌文书可以帮助我们解决这一问题,这就是S.4707《马法律宅舍测量》卷。文书记载了马法律的住房间数和各房面积,十分珍贵。我们先将文书抄录如下:

1. 二百五十二尺七寸三分

2. 马法律堂一口,东西并基一丈九尺九寸,南北并基

3. 一丈二尺七寸

4. 一百九十一尺三寸六分

5. 东房一口,东西并基一丈四寸,南北并基一丈八尺四寸

6. 八十八尺四寸

7. 小东房子一口,东西并基一丈四寸,南北并基八尺五寸

8. 一百四十五尺四寸一分

9. 西房子一口,东西并基一丈三尺一寸,南北并基一丈一尺一寸[注:此处“东西”与“南北”恐怕写颠倒了,否则只有此一幢房是南北窄东西宽,不符合建筑规律]

10. 一百七十五尺三寸八分

11. 厨舍一口,东西并基一丈一尺一寸,南北并基一丈五尺八寸

从这件文书我们知道马法律家有5栋房,分别是堂、东房、小东房、西房和厨舍。由于东房和小东房南北排列后的尺数(26尺9寸)与西房和厨舍南北排列后的尺寸相同(也是26尺9寸),因此可以想象,这5栋房的排列组合是堂在正中,东有2栋房,西有2栋房。文书中又详细标出了每栋房的长宽尺寸,其中第1、第4、第6、第8、第10行的数字是各房的面积数即平方尺数。从文书可知,马法律的住房总面积为853.28平方尺。现在我们将各房的尺寸换算为米,则其面积分别为:堂24.3平方米、东房18.35平方米、小东房子8.5平方米、西房13.97平方米、厨舍16.86平方米,总面积为81.98平方米。如果按前述吐鲁番文书中所记“东西”和“南北”的计算方法,马法律的宅院东西长43.4尺,合13.45米,南北长39.6尺,合12.28米,总面积为165.17平方米,小于前述吐鲁番地区的10处宅院。(据后来发现的本件文书的后半部分[S.6067],马法律家的住房中还包括有院落面积。)

从马法律的5栋房舍看,最小的8.5平方米,最大的24.3平方米。这是不是反映了当时一般民众住房的面积呢?敦煌文书中还有1件即P.4037文书也是一个与房屋面积测量有关的卷子。卷子首尾皆残,但其中写有两处住宅总面积,也记有标明“东房”和“厨舍”的两栋房屋。两栋房屋中前者“南北一丈五尺九寸,东西一丈一尺三寸”,合17.26平方米;后者“南北一丈七尺九寸,东西一丈一尺九寸”,合20.48平方米,都与马法律住房中东房和厨舍的面积大致相当。此外还有1件文书即敦煌文书S.3877背面的“乾宁四年张义全卖宅契”。张义全家住城内永宁坊,他要卖的房子是“永宁坊巷东壁上舍”的“东房子一口”。这栋东房“东西一丈三尺五寸(并)基,南北二丈二尺五寸并基”,合29.25平方米,比马法律最大的一栋房子(24.3平方米)多5平方米左右。

马法律虽拥有5栋住房,但其堂屋仍小于张义全的东房。张义全住房面积虽大于马法律,但因缺少粮用而又要卖房,可见两人都是一般的平民。这样我们似乎就可以作如下推论:当时一般民众的住房,如果拥有3—5栋房的话,其面积在30—150平方米之间,而且其中堂屋最大,厨舍也比较大,反映了唐人重视饮食的习俗;而如果仅有1栋住房,则其面积在8—30平方米之间。当然,这里指的是单纯住房,并不包括庭院面积在内,若加上庭院,就要参考前述有关宅院面积的推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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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题《唐朝人住房面积小考》,刊于《陕西师范大学学报》1994年第3期,收入《走进日常:唐代社会考论》,黄正建著,中西书局,2016年6月。本文原有注释,此处一并删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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