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书写标准地名
2003年05月20日10:15 石家庄日报
本报讯近日,省政府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使用汉语拼音拼写标准地名,凡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标志设置要立即纠正。
通知规定,用汉字书写地名,应使用国家确定的规范汉字;用汉语拼音字母拼写汉语地名,必须按照《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的规定拼写;少数民族语地名汉字译写,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其拼写方法按照《少数民族语地名汉字拼音字母音译转写法》执行;不得使用英文及其它外文拼写地名。
公布的标准地名包括:一、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乡(镇)等行政区划名称,村民委员会、自然村、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等名称;二、街、路、道、巷、胡同、里、弄等名称;三、开发区、工业区、商贸区、居民区、生活小区及楼(院)门牌(单元牌、户牌)等名称;四、山、河、湖、海、淀、海湾、滩涂、岛礁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五、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铁路、公路、桥梁、闸涵、风景区等名称。
同时还规定在下列活动和事项中必须使用标准地名:一、对外签订的协议和涉外文件中;二、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印发的文件、公告、证件等;三、出版各类报刊、地图或有关书籍及广播、影视等;四、制作各类商标、牌匾、广告、印信等;五、设置街(路)巷(胡同)标志、楼(院)门牌(单元牌、户牌)、景点指示标志、交通指示标志、公共交通站牌等;六、办理邮政、通信、户籍、有效证件、营业执照、房地产注册等项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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