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王某在网上购物,在货物到达后因王某不在家,遂要暂时延迟取货,货物仍存在快递公司处,但王某未曾想到其下班后去取,快递公司竟要求王某支付延迟取货费用。某快递公司单方面决定采取超时收费措施。王某认为在合理时间延迟内取货,快递公司不应收费,遂起诉。法院最终支持了王某的诉求。
【恒略论法】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韩广东律师指出,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购物,与商家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快递公司相当于合同法规定中的承运人,如无例外,应当以消费者购物时选择的收货地点为交付地,商家在此过程中承担着将货物运送至该地点的义务,否则属于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商家与物流公司之间属于物流服务合同关系。物流服务原则上包含货物运输、储存、装卸、配送等各个环节,具体应当以物流服务合同为准,在未经消费者知晓的情况下,商家与物流公司之间的物流服务合同关系与消费者无关,由消费者来承担如快递公司规定的快件保管费没有法律依据。故王某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但是,如果在快递员送货上门,商家已经完全履行买卖合同义务,此时若因消费者的原因不能收取货物,而与快递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此时某就有了收费的基础。
【恒略律师提醒】网络购物时,消费者可在订单备注栏注明“勿放智能快递柜”字样,以便快递员按实际要求配送;快递员未经同意擅自将货物放入智能快递柜,收货人在收到提示后,如不同意放入快递柜,可立即联系快递员提出异议并要求上门送货或者以交付指定地址或代收人的方式进行配送,尽可能做到当面验收;快递员未经收货人同意执意将货物放入智能快递柜,收货人可即刻联系快递公司对快递员的行为进行投诉并协商处理方案,尽快取出快递以免产生保管费扩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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