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1年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审查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

吉建消〔2021〕6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城乡建设管理办公室,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相关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审查质量监管,提高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审查工作质量,确保消防工程质量安全,按照年初工作计划,决定开展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审查质量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吉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住建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检查范围

2021年1月1日之后,在我省施工图数字化联合审查系统申报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并出具《消防审查合格书》。

三、检查内容

(一)技术质量检查内容。

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等有关单位及从业人员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中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情况;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的情况。重点检查:

1.总平面,包括场地所在地在城市中的位置,建构筑物满足防火间距情况,功能分区,人流和车流的出入口、停车场(库)的布置及停车数量,消防车道及高层建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布置等情况。

2.建筑和结构,包括项目设计规模等级,建构筑物面积,建构筑物层数和建构筑物高度,建筑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外墙、门窗防火性能,用料说明和室内外装修,幕墙工程及特殊屋面工程的防火技术要求,建筑和结构设计防火设计说明等情况。

3.建筑电气,包括消防电源、配电线路及电器装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电气防火措施等情况。

4.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包括消防水源,消防水泵房、室外消防给水和室外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和其他灭火设施等情况。

5.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包括设置防排烟的区域及其方式,防排烟系统风量确定,防排烟系统及其设施配置,控制方式简述,以及暖通空调系统的防火措施,空调通风系统的防火、防爆措施等情况。

6.热能动力,包括有关锅炉房、涉及可燃气体的站房及可燃气、液体的防火、防爆措施等情况。

消防设计_消防设计资质_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设计备案

(二)规章制度。

1.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及规划许可情况。

2.满足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情况。

(三)检查专业

本次检查专业包括建筑、水暖、电气专业。

四、检查要求

(一)检查组专家应熟悉掌握国家和省设计政策、法规规定及本专业标准规范。

(二)在检查过程中,检查组专家应按照检查内容要求,对被检项目的技术质量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要认真核查确认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意见书、审查合格报告书等的科学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检查组专家要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客观公正地履行好检查职责,严格执行检查工作纪律。提出的书面审查意见要准确严谨,要明确列出违反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的具体条款及处理意见。

五、检查程序

(一)检查工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实施、抽调省内建筑、水暖、电气专业专家组成检查组,对选取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进行网上审查。

(二)检查组专家通过质量检查专用账号,按工作分工在线对抽选项目进行质量审查。11月末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听取各组专家审查意见汇报,确定综合审查结论。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据综合审查意见,根据违法违规行为情况,下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建议书》或《建设工程存在问题整改通知单》。

(四)检查结束后,召开通报会。检查组向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单位法人、项目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通报检查情况,并重点讲解有代表性的常见质量问题和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等。

(五)下发检查结果通报。对存在违反政策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做出严肃处理。

(六)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对下发至本地区的《执法建议书》涉及的相关单位依法进行处罚;对涉及《整改通知书》的相关单位进行监督整改,并将处罚和整改落实情况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联 系 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消防监督管理处 丁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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