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消费者谢先生6月27日和朋友在朝阳市某海鲜饭店就餐时,被饭店收取了10元的餐具使用费,谢先生当时就和饭店服务人员进行了说明,服务人员说:“我不清楚该项规定,也没人提醒我不能收取餐具费,以前也是这样收取的”。消费者非常气愤,6月29日消费者来到市消费者协会投诉,请求消协帮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处理结果】接到消费者的投诉后,工作人员对该海鲜饭店送达了调查通知书,经调查取证,消费者所说情况属实。消协对经营者进行了约谈,为经营者讲解了《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对餐饮类服务的相关规定,经营者认识错误态度诚恳,当时就退还消费者餐具使用费10元,这起我 市首例关于餐具使用费的消费纠纷投诉得到解决。

餐位费_餐位费_餐位费

【法律依据】根据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四款规定,设定最低消费,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餐位费、消毒餐具费、开瓶费等不符合规定费用的,处五千元罚款。这就要求餐饮业经营者,一是免费提供符合质量标准和卫生条件的餐具;二是在显著位置明示其提供食品和服务的价格;三是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餐位费、消毒餐具费、开瓶费等不符合规定的费用;设定最低消费,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餐位费、消毒餐具费、开瓶费等不符合规定费用的,行政机关可对其处五千元罚款。

【消费警示】朝阳市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如果遇到一些饭店收取餐位费、开瓶费、消毒餐具费、包房最低消费等不合理收费时,应拒绝支付,或拨打消协投诉电话(),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针对餐饮行业中此类收费项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依法享有知情权、自主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如果饭店经营者在事先未告知或约定的情况下向消费者收取“餐位费”,就有违公平、合理原则。饭店经营者如果强收“餐具费”,既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也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更有强制消费者进行消费的嫌疑。通过调查了解,本《条例》执行的情况不尽人意,还有许多餐饮企业直接或变相收取餐具使用费。建议有关部门对《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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