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一位大学生和同学在一家饭店就餐时,每人被收取1元的餐具费,就餐结束后他们将餐具带走,而这一做法引发网友对餐饮服务费的热议。

如今,餐厅收取附加费用的现象十分常见。除了餐具费外,还有茶位费、餐位费、服务费等,收费名目可谓是五花八门。而国家早就有明文规定,禁止餐厅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业内人士表示,商家如果要收取这类费用,必须在提供服务前就向消费者说明,按照什么标准收费,而且要给消费者可选择的“免费”选项。对于不合理的收费,消费者有权说“不”。

不合理收费依然存在

据了解,这名大学生与同学就餐的餐厅所提供的是类似陶瓷材质的餐具,每套需支付1元餐具费,6人除支付餐费外还额外支付了6元餐具费。他们觉得,既然支付了餐具费就相当于购买了那套餐具,于是将付费餐具打包带走。

对此,有人认为大学生是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为“交了纸巾费可以带走纸巾,餐具费付了当然也可以带走餐具”。不过,也有人认为,他们是在损害公共利益,因为“餐具费只是使用费,带走不合适”。

类似情况不少网友都遇到过。事实上,大家讨论的不光是学生们该不该把餐具带走,商家收的到底是什么费的问题,而是这种经常出现在餐饮消费环节中的餐具费、餐位费,究竟是否合理的问题。一些饭店会以各种名目额外收取消费者不知情的费用,包括茶位费、餐具费等,有了线上点单之后,还会在点单时就默认收取餐巾纸、餐具等费用,其实说白了就是一种强制的、隐性的收费。

例如有媒体调查发现,今年预订中秋团圆饭,“开瓶费”以各种新名目存在且水涨船高。如有的饭店规定中秋节晚宴消费者自带酒水,需要收取每瓶50元的开瓶费;还有的饭店索性将开瓶费变为“酒具服务费”和“试酒费”,每瓶服务费用均为200元;甚至有饭店的开瓶费达到了每瓶300元。

业内人士表示,一些饭店之所以收取高额“开瓶费”,实际上就是为了变相限制消费者自带酒水,因为酒水是餐饮业的重要盈利点之一。但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饭店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是不合法的,于是一些饭店就开始琢磨“开瓶费”。

与“开瓶费”相比,包间费或服务费则更为常见。不久前一项对北京40家饭店中秋宴的调查显示,39家饭店都对中秋团圆饭订餐设置了包间费或服务费。其中,29家饭店明确提出将收取10%—15%的服务费,另外10家则表示收取10%的包间费或100—200元的包间使用费。此外,还有的饭店收取每位15元的餐位费。有5家饭店将包间费或服务费与最低消费“捆绑”,称如果达到最低消费则不需要收取包间费或服务费。

应当保障消费者的选择权

事实上,餐饮服务费在我国存在多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的有关规定,服务业经营者为提供服务向消费者收取服务费,应当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按照履行服务合同所需程度收取,并且在价格清单等场合明码标价。

每个行业、每个地区的服务费用标准也有所不同。在盛行按人头计算“茶位费”的广东地区,收费在每人20元以内的“茶位费”,也是“服务费”的一种。而高档餐厅的服务费,通常为消费总价的10%—15%,明确标注在菜单和账单上。

北京理工大学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孟强认为,收取一定的服务费是合理的,但应当事先明确告知消费者,如没有主动告知则存在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问题,若收取费用不合理则属于严重侵犯消费者权利,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违反了民法典的规定。

餐位费_餐位费_餐位费

在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看来,应当具体问题具体看待:一方面,收取服务费应当让消费者在消费前对收费的方式、标准、服务的内容充分知情;另一方面,应当保障消费者的选择权,由消费者决定是否接受该服务。

有律师表示,消费者去餐厅就餐,餐厅就有义务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卫生的餐具。至于餐饮企业通过什么方式对餐具进行消毒,到哪里消毒,是企业自身的选择,其产生的费用应该由餐饮企业自行承担,不得转嫁到消费者头上。餐饮企业如果要提供收费的消毒餐具,必须在餐厅显著位置标明其价格,同时必须准备免费的消毒合格的餐具让消费者自由选择。如果餐饮企业没有提前告知并征得消费者的同意,等结账时再来告诉消费者,这种情形就涉嫌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早在2014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在给《中国消费者报》的回函中表示,餐饮业制定的“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均属于餐饮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作出的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属于“霸王条款”,消费者可请求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

而时至今日,这些“霸王条款”仍然存在,且在中秋等节日期间多发。

孟强说,店家单方作出的规定属于一种“格式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必须遵循公平原则来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制造不公平的结果。而对于格式条款的内容,商家需要对消费者进行提示或说明,否则消费者有权主张该条款不成立。

对霸王条款还需再出“重拳”

“如果商家提供的格式条款存在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自己的责任,不合理地加重消费者的责任、限制消费者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这些格式条款是无效的。作为消费者遇到这种格式条款、‘霸王条款’的情况,有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撑腰’。”孟强说。

对此,陈音江表示,限制消费者自带酒水等行为相当于变相强制到店内消费,属于变相强制消费行为,涉嫌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利。餐饮经营者应当诚信守法的经营,不设置一些不合理的收费标准。而对于确实需要收取一定费用的服务,需要提前制定公平合理的收费标准,明码标价,让消费者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自主选择。

“在消费者权益有可能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消费者首先要固定证据,然后与商家谈判或者向中国消费者协会举报和寻求帮助,或者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向法院起诉,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孟强说。

市场监管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消费者在外就餐时,要有一定的自我维权意识,向店家询问后进行选择性消费。如果店家存在强制消费,要勇于向商家说“不”,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于监管部门来讲,应当加大日常监管的力度,尤其是收到消费者投诉后,不仅要解决消费者的投诉问题,还要依法对相应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深入调查和查处。监管部门也应当通过事前公开的约谈或告诫来提醒经营者合规经营。

对于类似的乱收费现象,相关部门一直在进行整治,但因为监管过程中,管理部门分散、集中纠治不同步,没有形成持续有效的合力,所以导致了一些餐饮乱收费项目在集中整治时有所收敛或消失,但风头一过又“死灰复燃”。所以面对餐饮行业违规收费行为,需要有关方面及时联合起来,来一次重拳出击,加强市场价格检查,最大限度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和市场健康秩序。

(本报综合整理)

《中国食品报》(2023年10月09日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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